概念:代理词是指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和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人在法庭辩论阶段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依据事实和法律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所发表的演说词。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一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2)《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3)《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4)《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5)《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审、:刑事案件、:原告方(上诉人)代理词、被告方(被上诉人)代理词、第三人方代理词民事诉讼代理词特点:﹑发表;;、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开场白......(代理意见)....(结束语)...委托代理人:xxx,...xxxx年x月X日格式:::(又称序言、前言或引言)(1)简要说明代理律师出庭代理所依据的法律规定,接受案件哪方当事人委托参加诉讼;(2)说明代理权限,简述开庭前准备工作概况;(3)概括对案件的基本看法。正文——代理意见(理由)不同的代理人其代理意见阐述论证的角度和重心不同::叙述原告权利受到侵害或与对方发生争执的事实,提出证据,说明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合理性,指出对方的过错及应负的法律责任;: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主张的事实、法律根据,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引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反驳对方的观点,阐明被告观点是正确、合法的。:应对原审的裁判进行分析辩驳,指出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或诉讼程序上的错误,用新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论证,请求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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