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究当前国际反恐立法缺陷.docx摘要面对日益增长的恐怖主义威胁,国际社会并非无动于衷。从1937年国际联盟通过了第一个反恐国际公约开始,国际社会在不同领域制定了一系列的反恐国际公约。尽管反恐立法已初具规模,但并未有效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嚣张气势。本文分析了国际反恐立法的缺陷及在实施中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为今后的反恐国际法建设指明了方向。关键词恐怖主义;反恐立法;国际条约从20世纪下半叶开始,愈演愈烈的与安全及人类的生存环境,已造成无数平民牺牲及财产重大损失。面对日益增长的恐怖主义威胁,国际社会并非无动于衷。 1937年3月17日国际联盟在日内瓦制定并通过了《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国际公约》。尽管该公约未能批准生效,但它为国际社会制定反恐怖主义的现代公约奠定了基础,开了国际法与国际恐怖主义较量的先河。从那以后,国际社会越来越意识到国际恐怖主义的危害性以及规范国际反恐斗争的重要性,并在不同的领域制定了一系列国际公约。这些公约主要有1963年《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1988订于蒙特利尔的《制止在为国际民用航空服务的机场上的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年《反对劫持人质公约》、1988年《禁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1977年《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1999年《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目前的反恐条约已初具规模,有力地打击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嚣张气焰,但由于国际反恐立法在很多方面并不完善,在实施中也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并未从根本上有效地遏制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发展势头。国际反恐立法及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对恐怖主义在认识上存在分歧国际社会从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努力控制国际恐怖主义,为界定恐怖主义的定义做出了不懈努力,但迄今为止,无论是过去的国际联盟还是现在的联合国都没有能够给国际恐怖主义下一个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定义,也没有相对公正的、国际性的认定机构和程序,各国只能依据自定的标准和程序自己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是恐怖主义行为。据统计,截止1999年,世界上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多达108种。没有一个统一的、确切的、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定义,会给打击恐怖主义带来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会导致一些国家滥用打击恐怖主义的权利。二、反恐立法实际运作的成效并不理想尽管目前的反恐条约初具规模,但在实际运作中的成效并不理想。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主要有第一,有些条约缔约国稀少,没有足够的影响力,不利于统一的国际反恐法制的建立。一定数量的国家签署、批准公约,是公约所构建的法律机制在国际社会有序运行的基础,更何况有些条约至今尚未生效。[2]第二,公约一般只对缔约国有所约束,并不能够对所有国家形成强行规定。比如《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及部分的反恐公约只要求缔约国对公约所称之罪行应采取必要之措施。如果这些公约中所规定的拥有管辖权的各个国、降落国或劫机犯出现国并非公约之缔约国,公约的规定对这些犯罪行为显然缺乏约束力,那么也就只能寄希望那些非缔约和安全的诚信与善意,惩治那些犯罪的恐怖活动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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