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的概念、特征与分类一、公务员的概念《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是否属于公务员,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1)是依法履行公职。即依法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他不是为自己工作,也不是为某个私人的企业或者组织工作或者服务。 (2)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公务员必须是纳入国家行政编制序列、履行公职的人员。 (3)是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也就是由国家为他们提供工资、退休和福利等保障。公务员属于国家财政供养的人员,但并不是财政供养的人员都是公务员。二、公务员制度坚持的原则《公务员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公务员法对比西方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党派脱钩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中立分类管理和统一领导相结合两官分途三、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一)公开的原则公开的本意是不加隐蔽。公开的主要要求包括两点:一是法规、政策公开,二是行政行为公开。 (二)平等的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等原则是宪法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在公务员制度中的体现和反映。 (三)竞争择优的原则 即在公务员的录用、公开选拔和职务晋升等方面,引入竞争机制。在公开、平等的基础上,在报考者之间、公务员之间展开竞争,实行优胜劣汰,优升劣降,好中选优,以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使公务员队伍保持生机和活力,从整体上不断提高公务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率。竞争的目的是为了择优,而择优的前提是必须存在竞争。竞争择优是公开平等的目的和必然结果。 (四)法治的原则 即公务员管理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四、监督与激励并重原则(一)对公务员的监督约束无论是从对权力监督制约的需要,还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工作作风问题,都需要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二)对公务员的激励保障在加强对公务员监督的同时,还应当对公务员给予激励保障。 五、公务员任用原则(一)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它是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的核心内容。 (二)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注重工作实绩是功绩制原则的具体体现,也就是以公务员工作实绩作为评价的主要依据。 六、分类管理原则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既按职位进行了分类,也按品位(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关于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将在下一章详细介绍。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一、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是一种以工作职位为主要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是公务员各项管理制度的基础和依据。(一)职位类别划分职位类别的划分,是根据一定的标准将所有公务员职位划分为若干类别。划分职位类别,是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的需要。根据本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职位类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行政执法类以及其他职位类别以外的公务员职位类别。综合管理类职位是机关中数量最多的主体类别。 ,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直接的技术支持和保障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税务、质检、环保等履行市场监管与社会管理职能的行政执法部门的基层单位的行政执法职位中设置的公务员职位类别。 。与1993年国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本法在公务员的范围上有新的变化,法官和检察官也纳入了公务员的范围。(二)职位类别的增设对于条件成熟,并且管理确实需要的职位,国务院可以规定增设除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以外的其他职位类别。 二、品位分类各国的人事分类制度,除职位分类外,还有一些国家实行品位分类,也即按职务、级别进行了分类。(一)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公务员法》第16条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是指机关中具有组织、管理、决策、指挥职能的职务。非领导职务是指不具有领导职责的职务。 (二)职务层次 。根据本法的规定,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10个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在省部级以上不设置非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8个非领导职务) (三)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所谓职务序列,包括职务的层次和职务的级别。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实行选任制的领导职务,另一类是实行委任制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素质保障制度一、公务员的录用录用,是指机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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