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蚄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蚀陈明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螇莄关键词:监护/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膁内容提要: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民法典专家建议稿婚姻家庭法部分中专章对监护制度作了规定。设未成年人的监护及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监护”规定的比较,建议稿从监护的设置、监护人、监护人的欠格、监护监督人、监护人的职责和费用、监护权的中止与丧失、监护监督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以及对被监护的成年人的监护特点等各方面作了补充修改,初步形成了我国亲属监护制度的框架。莈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婚姻家庭法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由于1950年、1980年婚姻法均未对监护制度作出规定,所以在1986年4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二节作了规定。现在正值民法典起草,监护一章回归婚姻家庭编是理所当然的。现在的问题在于是原封不动地将民法通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规定移到婚姻家庭编中呢?还是作较大的改动呢?监护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广义的监护,还是狭义的监护⋯⋯经专家小组讨论,关于监护制度,婚姻家庭编作了本章规定,分设未成年人的监护;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二节。实行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的监护制度,并对监护人、被监护人、监护监督人、监护的中止与丧失、在监护关系的终止等问题做了规定。袇一、未成年人的监护螄专家建议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做了17条规定:袃(一)监护的设置蒁关于对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的必要性,我想与加强父母的亲权责任是一致的,故不在此重述。至于监护的设置,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一致,有的国家只对不在亲权下的未成年子女设置监护,即传统的狭义的监护制度,但也有不少国家包括设有亲权制度的国家,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袇至于我国,在现在的专家建议稿中没有设立亲权制度,而且民法通则中一直实行的是对一切未成年人均设置监护,所以专家建议稿监护一章关于监护的设置是这样规定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对孤儿、弃婴、查找不到父母的儿童、父母中止或丧失监护权的未成年人设置监护。监护关系中,依法监督、保护未成年人的公民或特定组织是监护人,受监护人监督、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膅(二)监护人芁在专家建议稿中规定了监护人的种类以及监护人欠格的情况。膀 1、监护人的种类羇●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薆●遗嘱监护人,后死亡的父或母可以在遗嘱中为未成年子女指定监护人;羃●法定监护人,不在父母监护下的未成年人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2)未成年人的已成年的兄、姐;罿●选任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基层民政部门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或者基层政府民政部门在近亲属中选任。对选任不服的,由人民法院裁决;肆●“特定组织”为监护人,专家建议稿设专条规定没有前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社会福利机构(即特定组织)担任监护人;未设福利机构的,由基层政府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羇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特定组织”问题,监护人原则上应是自然人,否则难于履行监护的具体职责,但是有关青少年利益保护组织或有关福利及民政部门,是专门从事保护儿童权益的机构或是专门的社会福利的机构,其本身就有维护不在父母保护下的儿童权利的责任,此种机构可以成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的住所地的福利机构,在没有福利机构的地方,由当地民政部门担任。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的住所地有专门的儿童权利保护机构或组织,此机构或组织应属于可以做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特定组织。蒁 2、监护人的欠格羂专家建议稿规定了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实施监护的经济能力的人不可以做监护人。膆在这里,专家建议稿与原民法通则规定的重要区别是(1)明确区分、规定了监护人的种类;(2)明确规定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不可以做监护人,只有自然人和特定组织才能成为监护人;(3)规定了监护人的欠格条件。肄(三)监护监督人膃在专家建议稿中增设了监护监督人螁 1、设立原则:凡监护人不是被监护人父母的应设置监护监督人。芆 2、监护监督人种类蒅●遗嘱指定的监护监督人;袅●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亲属或其他公民的,以监护人以外与监护人亲等最近的有监护能力的亲属为监护监督人,或者由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或由被监护人父母所在单位为监护监督人;薀●监护人是福利机构或民政部
关于监护制度的完善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