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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分类:金融/股票/期货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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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高新管办[2011]20号颁布时间:2011-4-2发文单位:青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工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运作,加快新区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发展,支持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6号)和青岛高新区《关于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青高新管[2011]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是由高新区管委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第三条引导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本级支持创业(风险)投资发展的财政性资金;引导基金投资收益;上级有关部门支持的资金;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第四条引导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用于引导和扶持社会资本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号令)规定,在青岛高新技术产业新城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内新发起设立的创业(风险)投资企业,并鼓励创业(风险)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高新区内三大主导产业(生物与医药、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制造与节能环保)的未上市中小企业,优先扶持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具备上市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的非上市公司,成立期限在36个月以内,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净资产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每年科技研发投入不低于当年销售额5%的企业;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且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第二章决策管理与运行机制第五条引导基金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管委领导以及经发、科技、财政、投资促进部门各派1名负责人组成,对高新区管委负责。监察室派1名负责人全过程监督。理事会办公室设在经发局。第六条理事会主要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指导和决策,建立健全创业投资项目评审、新闻媒体公示和资金托管制度,研究制定对受托管理机构的经营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监督引导基金规范运作。理事会办公室负责落实理事会决策事项,承担理事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第七条成立青岛高新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受理事会委托作为引导基金名义出资人和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与义务。主要负责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企业的调查评估、注资组建、运行与风险监管、退出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经理事会批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聘请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相关投资领域专家组成,下设创业投资机构专家评审组,负责创业投资企业合作方案独立评审;产业专家评审组,负责跟进投资产业项目独立评审。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进行决策。第八条根据有关规定,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理事会选择一家商业银行对引导基金进行托管,承担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托管银行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理事会办公室、基金管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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