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丰城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企业增值税税收最低警戒线管理办法》的通知丰国税发[2009]23号各税源管理部门:《丰城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企业增值税税收最低警戒线管理办法》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正式印发给你们,请抓紧时间组织落实。二○○九年三月十一日丰城市国家税务局部分行业企业增值税税收最低警戒线管理办法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防止税收跑冒滴漏,公平企业税负,促进企业平等竞争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205号“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方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和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对部分行业企业实行增值税税收最低警戒线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为全市所有矿产品生产、煤炭经营、水泥、皮革羽绒、成品油经营、商业批发及其他工业企业。第二条本办法实施原则:依法征收原则;公正透明、公平税负原则;动态管理原则;税收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原则。第三条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并按规定申报纳税。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应及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第四条实行税收最低警戒线分为税收总额和税负率最低警戒线。实行增值税最低警戒线管理的单位实际税收超过最低警戒线应按实申报缴纳。第五条通过典型调查有关企业近几年的产销能力、各生产要素耗用比、当前平均销售价格,考虑税收政策变化及经济发展趋势因素,核定有关行业的增值税税收最低警戒线如下:(一)各行业增值税税负率最低警戒线为:矿产品生产14%、煤炭经营1%、水泥7%、羽绒3%、%、%,其他工业3%。(二)各企业增值税税收总额最低警戒线见附表。第六条各相关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将本办法落实到位。(一)税源管理部门接本通知后,应立即对所属实行增值税最低警戒线管理的纳税单位逐户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督促企业每月按规定申报缴纳税款;每月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认真进行审核,对申报税收低于警戒线的,应立即与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进行税务约谈和纳税评估,并按规定制作有关文书;对申报纳税异常又无正当理由的,在查实问题前,可提出降低其使用发票限量限额意见,已查实有问题的,应在发现预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按规定处理。(二)评估部门对连续三次出现预警情况的纳税户应在第三次发现预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及时评估处理,无法查清问题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处理。(三)办税服务厅每月受理纳税申报时,应严格把关,发现明显问题,当即责成纳税人纠正,将有问题嫌疑的申报异常情况户书面通知税源管理部门处理。(四)稽查部门对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案件,应及时进行查处;对纳税单位全年申报缴纳增值税明显低于税收警戒线又无正当理由,或者有偷税嫌疑的,应进行重点稽查。(五)征管部门负责对目标管理情况的考核。按月统计,分季通报,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对同行业达10户以上有问题户实行分类评估或组织行业检查。第七条纳税单位年度中间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含新开业),税源管理部门应督促纳税人及时报告,有关变化情况经核实后,向市局进行书面报告,由市局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测算,对税收总额最低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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