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导则(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联合发布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导则(试行)2013-9-1发布实施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联合发布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文件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青建城字〔2013〕38号关于印发《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导则(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各专业管线主管部门,各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质量监督机构,各建设、代建、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规范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及管理,保证行人及行车安全,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市城乡建设委组织编制了《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导则》是按照现行法规、规范性文件、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的技术指导性文件,为今后人行道公共设施的设置及管理工作提供技术依据,从而提高我市城市道路建设的整体水平。二、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及各功能区范围内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各有关单位在执行现行国家规范标准的同时,必须将该《导则》作为建设工作中的技术依据严格加以贯彻执行。三、各相关单位将其作为各项行政审批的必要条件。质量监督部门严格依此进行监督,各产权单位依此验收。四、本《导则》自2013年9月1日起在新开工建设项目中施行,试行期自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市城乡建设委将跟踪《导则》的执行情况,并适时对《导则》进行修编,试行期结束正式发布实施。五、《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特此通知。附件: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导则(试行)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青岛市规划局青岛市市政公用局青岛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青岛市公安局青岛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2013年7月29日前言为了规范青岛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的设置及管理,保证行人及行车安全,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特制定本《导则》。本《导则》(试行)自2013年9月1日起在青岛市各区(市)及各功能区城市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施行。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由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地址:青岛市深圳路222号天泰金融广场A座13层,邮政编码:266061)本《导则》由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主编单位:青岛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青岛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赵焕军鲁洪强蒋海军闫杰栋王利伟于德光么子成王楠王涛韩飞。主要审查人:刘建军李典龙陈卫华王集浩。目录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23术语和定义 34一般规定 45公共设施带 56公益性设施 、路灯检查井 、信号灯杆、路名牌、电杆、消火栓 (设于人行道上的) 87公共服务性设施 118户外广告设施 139其他设施 、公共交通集散地等指示牌 、变电设施 1510保养维护 16用词说明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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