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构建和谐共赢的企业、员工关系,根据《劳动法》及《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一、享受带薪休假范围员工连续工作(服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二、年休假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享受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带薪脱产学习在一年以上,并享受寒、暑假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五)待岗时间在三个月及以上的。四、各单位年初根据本单位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结合员工本人意愿,由本人填写《一公司员工带薪休假申请表》(一式2份),统筹安排并编制《员工年度休假计划表》,建立员工年休假台账,严格按计划安排员工年休假。五、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原则上不能跨年度使用,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时必须在下年度的第一季度休完。六、原则上员工必须休假,如不愿意休假,员工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核,所在单位领导审批。七、原则上各单位不能以发放加班费的形式,冲销员工的年休假期,但个别岗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当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按加班费的计发日工资标准)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八、借用人员(连续借用工作满一年)由所借用单位安排当年的年休假;当年调动人员只能享受调入或调出单位安排的年休假,当年退休人员可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九、不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又不按照本通知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公司将通报批评。十、各单位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员工的年休假权利,并对本单位执行年休假的情况进行监督。十一、员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十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十三、本办法自下文之日实行。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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