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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办法.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7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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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公司用工制度改革,建立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规范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和经济补偿标准,维护公司与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既可以由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第三条关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期限,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第四条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员工转移工作单位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五条公司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按《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六条、按劳社厅(2001)280号函规定,员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推算至2001年止。第七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包括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严重影响生产工作秩序,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占、偷盗公司财物或因其它违法乱纪行为受处分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章指挥,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包括违反操作规程,发生重大设备、质量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损坏设备、工器具,浪费原材料、能源,造成5000元以上经济损失;泄露商业秘密给企业带来严重损失;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司利益遭遇受重大损失;其它不良行为造成公司商业信誉损失或其它重大利益损害);(四)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的。第八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一)对在竞聘上岗中落聘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员工,经过三个月的专业技能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二)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除按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症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三)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与员工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第九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一)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应征入伍的。以上四种人员若同时存在第七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公司可以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十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员工可以随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员工的;(四)用人单位未按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属于前款第(一)项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该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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