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广东省【发布文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一三一号)【发布日期】2013-08-07【生效日期】2013-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三一号)《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8月7日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下简称综合执法)是指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相对集中行使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对有关违法行为统一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第三条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综合执法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综合执法部门)是综合执法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综合执法。街道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街道执法队)以区综合执法部门的名义开展综合执法。第五条公安、教育、文化、建设、卫生、环境保护、市场监督、交通及其他行政部门(以下统称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综合执法部门实施本条例。第六条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管理与疏导、执法与服务相结合,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综合执法,发现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志愿者组织在城市管理中的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协助综合执法。第二章职责范围和管辖第八条纳入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的事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二)与市容管理密切相关且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第九条综合执法的职责范围包括:(一)根据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城市容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城市照明和灯光夜景设施、爱国卫生、养犬等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二)根据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林业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三)根据道路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擅自占用城市市政道路、人行道等设置非交通设施、摆摊设点、销售商品的行为进行查处;(四)根据户外广告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违法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焚烧固体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六)根据畜禽屠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畜禽的行为进行查处;(七)根据文化市场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未经批准在室外进行营业性演出的行为进行查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市综合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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