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课件..解读《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修改2011年3月7日国家对原《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做了较大修改。修改后的条文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修改最重大、最核心的变化是:修改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犯罪,属于结果犯,必须具备特定的结果才能构成犯罪。修改后只要造成了重大环境污染,无论是否属于污染事故,都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山东规定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将获刑2010年9月26日,为杜绝因随意倾倒危险废物带来的环境污染,省人民检察院、省环保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文件,涉案人员凡使用罐车等运输工具、管道等方式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使用渗坑、渗井、蓄水池等方式非法储存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都将被视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依据刑法予以立案追踪。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危害环境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人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发生特别重大、较大环境事件的,由环保部门牵头,三部门密切联合,依法快捕快诉相关案件。两高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这是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规定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完善后,首次对环境污染违法行为认定进行细化。《法释》的一大特点是首次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认定,只要环境污染行为达到认定标准,便可以直接追究刑责,不需要再根据环境污染造成的结果进行认定。其中明确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就可直接认定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几个重要概念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固体废物分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包括医疗废物、农药废物、有机溶剂废物、含重金属废物等47种。危险废物一定是固体废物,放射性废物有专门的管理规定,自成体系,不属于危险废物的管理范畴。危险废物特性鉴别分类感染性(In)腐蚀性(C)易燃性(I)反应性(R)毒性(T)(包括急性毒性、三致毒性、浸出毒性、生态毒性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07)危险废物鉴别程序固体废物鉴别-《固体废物鉴别导则(试行)》危险废物名录鉴别危险废物特性鉴别标准鉴别专家认定排除危险废物否否否否是是是是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2007)危险废物鉴别基本规则名录鉴别优先混合后判定规则处理后判定规则豁免规则
危险废物管理培训课件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