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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事办公室.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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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青政外函字〔2008〕6号市法制办:外交部领事司于2007年2月出台了《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办法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先后于6、7月份组织召开各省、市外办和企业参加的推介会,要求各地方外办根据规定和会议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细则。根据要求,我办制定了《青岛市民营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在征得贵办审核同意后,于2007年8月27日下发施行。近期,外交部领事司结合与会代表的建议及规定实施以来的经验,并在征求部分省、市外办意见后,对原规定进行了补充和修订。为切实做好我市民营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的相关工作,根据外交部补充通知,我办对《实施细则》中“旅行卡的管理与使用”部分进行了修订,拟请贵办审核后下发施行,原《实施细则》拟同时废止。附件:1、《实施细则》原稿2、《实施细则》修订稿二○○八年二月二日附件1: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文件青政外字〔2007〕6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市民营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走出去”战略,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地拓展海外业务,根据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印发《青岛市民营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望认真遵照执行。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主题词:APEC商务旅行卡管理细则通知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2007年8月27日印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民营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申办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外交部《关于民营企业人员申办APEC商务旅行卡的通知》(领发〔2007〕34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民营企业APEC商务旅行卡(以下简称旅行卡)的申办与管理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一、管理机关与职责经外交部授权,青岛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办”)是我市旅行卡的初审和管理机关,按照外交部的有关规定,负责为我市民营企业向外交部申请颁发旅行卡。二、申请人资格(一)因业务需要,经常前往APEC经济体的民营企业人员,不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及台、港、澳资企业人员。(二)无刑事犯罪记录或被外录的人员。三、目前实施旅行卡的经济体目前实施旅行卡的经济体有17个:中国(CHN)、中国香港(HKG)、中国台北(TWN)、澳大利亚(AUS)、新西兰(NZL)、文莱(BRN)、印度尼西亚(IDN)、韩国(KOR)、菲律宾(PHL)、马来西亚(MYS)、泰国(THA)、日本(JPN)、新加坡(SGP)、越南(VNM)、智利(CHL)、秘鲁(PER)、巴布亚新几内亚(PNG)。其中,内地,中国香港与中国台北之间人员往来仍按现行办法办理,互不适用该卡。四、旅行卡申办程序和要求申办旅行卡时,申请人应按规定认真填写有关表格,如实提交下列材料:1、填妥的《申请APEC商务旅行卡专用事项表》一份。2、填妥的《APEC商务旅行卡申请表》一份。3、申请人的有效护照及复印件一份,护照有效期不少于3年。(市外办查验后退还原件);4、企业规模、效益、资产负债、利税,进出口情况等内容的材料和申请人简介。市外办依法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为申请人出具专用批件,并报外交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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