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莃办事处张小楼村一组其他纠纷案薃王志宏蚀【要点提示】莇村民投票对相关收益的分配作出决议,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涉及村民资格问题,具有一定公法性质,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肅【案情】莂再审申请人(原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盼盼螀再审被申请人(原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市九里区庞庄办事处张小楼村一组。螈负责人潘厚智,该组组长。薂张盼盼被仝道宽及前妻收养后,户口落在其养母处即九里区庞庄办事处张小楼村一组(以下简称“张小楼村一组”)。后张盼盼的养父母离婚,张盼盼随其养父仝道宽生活,仝道宽的户籍在睢宁县梁集镇戚姬村,张盼盼的户口仍在张小楼村一组。现仝道宽居住在张小楼村二组,张盼盼在外打工。2003年10月30日,张小楼村一组经村民投票研究决定:关于男女双方离婚后,孩子经法院判决,属于男方抚养的,男方又不是本组人及户口,小孩户籍虽然在本组,一概不给予分配,小孩户口应转给男方。张盼盼曾因张小楼村一组不给分配款物的问题多次向法院起诉。2006年5月11日,张盼盼以张小楼村一组不予分配2005年9月至2006年1月的款物再次诉至徐州市九里区人民法院,要求张小楼村一组补发分配款及实物折款共计2190元。膀原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所诉争议涉及村民具体分配劳动收益及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关系问题,涉及村民自治问题,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区别,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遂裁定驳回原告张盼盼的起诉。袀张盼盼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上诉人是张小楼村一组的村民,张小楼村一组的全部财产属于全体成员所有,上诉人同其他村民一样,享有同等的参与分配的权利。张小楼村一组的分配决议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一审裁定错误。袄中院二审认为,张小楼村一组经村民投票对相关收益的分配做出决议,该决议的内容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涉及村民分配具体劳动收益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问题,具有一定公法性质,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有一定的区别,故本案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可通过其他途径予以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芄张盼盼仍不服,向中院申请再审。衿【审判】羀中院于2008年4月29日做出(2007)徐民一审监字第172号民事裁定,驳回张盼盼的再审申请。芅【评析】螂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盼盼有权参与张小楼村一组的财物分配,本案应属法院受理范围。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涉及村民自治问题,不属法院受理范围。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肀一、如何确认村民资格问题,目前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可资适用。参照省高院苏高法审委【2006】17号纪要《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纠纷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确定问题的纠纷,该意见认为“如何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目前并无具体法律可资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问题有待于立法机关作出进一步明确的规定,目前无法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作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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