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房屋买卖合同【篇一:附条件的房屋赠与合同】附条件房屋赠与协议赠与人(甲方):受赠人(乙方):第三方(丙方):甲乙双方为父女关系,乙丙双方为夫妻关系。按照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三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赠与标的物2013年甲方购买住宅楼一栋现赠与乙方。该住宅楼位于,面积为。二、赠与生效的条件1、该住宅楼仅赠与乙方个人,不与乙方丈夫及孩子发生任何关系。赠与行为在住宅楼房权证所有权人仅为乙方一人情况下生效。2、丙方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具体包括乙丙双方离婚、乙方死亡等情形。赠与行为在丙方书写签署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附协议后)后生效。三、赠与的撤销1、所赠房屋房权证上出现乙方以外的人,赠与合同撤销。2、乙方对甲方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赠与合同撤销。3、丙方违反其所书写签署的《自愿放弃赠与标的物产权声明》内容,赠与合同撤销。四、赠与的收回乙方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赠与标的物由甲方全部收回。甲方(签章):乙方(签章):丙方(签章):自愿放弃房屋产权声明书声明人:,男,出生,现住。本人自愿无条件放弃该房屋(位于)在任何情况下的全部份额的房屋产权,房屋继承权。且在本人妻子出现植物人、脑萎缩等丧失意识及死亡情形时,该赠与房屋产权全部份额归本人岳父所有。本人清楚自愿无条件放弃上述产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特此声明。声明人:身份证号:二0一四年二月八日【篇二: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附条件买卖合同范本立契约书人买受人:xxx出卖人:xxx表一的标的物,依动产担保法规定,双方约定条款如下:一、买卖标的物:二、买卖标的物业已点交买受人占有使用,但买受人未付清全部价款之前功尽弃(或买受人所交付支票未全部兑现之前),出卖人保有标的物及其附件的所有权。买受人使用标的物,应遵守下列条件:(一)标的物应置放于xx(处所)。买受人妥善保管维护使用。未经出卖人书面同意,不得将标的物移离上述地点。(二)出卖人得随时派员至标的物所在地点,检查标的物的状况。(三)买受人不得毁损标的物或涂灭标的物上名称、商标、厂牌与编号。(四)标的物(包括零件、附件)因火灾、盗窃以及天灾地变等不可抗力而发生的损失,概归买受人负担。(五)买受人不得交标的物出借、让与、出质、出卖、提供担保或为其他任何处分。三、买卖人取得所有权的方法:四、买受人取得所有权的条件: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格时(如系开票据时,于该票据全部兑现时),买受人始行取得标的物所有权。五、第三条所定付款,如买受人有任何一期未付情况(或所开票据有任何一张不兑现情况),经出卖人以挂号函发信期限三日催告(发信日为准),买受人仍未清偿时,买受人并愿径受强制执行。出卖人得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收回买卖标的物。其已付价款,全部视为买受人使用标的物的折旧损害赔偿,不得请求退还。如标的物有毁损,买受人应按出卖人通知的数额赔偿。六、买受人如将标的物保险,其受益人应列为出卖人。七、就本契约所生纠纷之一切诉讼(包括连带保证人部分)以xx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强制执行收回标的物,则由标的物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管辖。八、其他条件:(一)双方应即日向管辖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的登记。如买受人不协同出卖人办理登记,任凭出卖人随时收回标的物,并赔偿出卖人的一切损失,买受人无异议。(二)本件动产担保附条件买卖契约登记有效期间为三年,自登记日起算。(三)出卖人收回标的物十日内,买受人得以现金缴付余额全部(或未兑付票据全部)及偿还出卖人收回的一切费用于出卖人后,领回原标的物。其领回位置,由买受人自理。(四)其他未定事项,概依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九、买受人的连带保证人,就买受人因本契约而生的一切债务,负连带责任,并愿抛弃民法保证各条内有关保证人和权利。连带保证人所负责任,以保证至履行本契约所生全部债务时为止。保证人非经出卖人的书面同意,不得借故中途退保。十、出卖人依第五条收回的买卖标的物,经拍卖所得的价金与买受人已付的价金合计总数不足清偿全部货款时,买受人及连带保证人仍应负全部清偿责任。买受人:住址:身份证号:连带保证人:住址:身份证号:出卖人:xxxx年x月x日【篇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一查证。,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一个是预售许可证。一定要看原件。要看清楚您所预购的房屋是不是在预售范围之内,以确保将来顺利的办理产权证。商品房预售,开放经营企业应当与消费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明确房产证办理的具体时间以及无房产证、迟办房产证的违约责任。出卖人应当协助买受人于房屋交付之日起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第一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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