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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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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城市建设学院学生纪律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广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应于我校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第三条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悔改表现,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学生违犯校规校纪情节轻微,由学校或者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评,以督促其改正错误;情节严重的,视其错误情况,给予纪律处分。第四条纪律处分分为以下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期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期;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予以开除学籍。毕业年级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可酌减,一般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毕业前视其表现决定是否给予毕业。留校察看期满拟解除察看期的,须由学生本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批准,学生处备案。第五条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情况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坚持教育与处分相适应的原则,受处分学生,只是对其违纪行为进行处理,要保护学生相应的权利。第六条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1、能主动、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真诚悔改,有主动改正错误的表现;2、在集体违规事件发生后,能及时报告、交待事实真相,协助学校查清违规事件,主动检举揭发其他违纪人员;3、有其他真诚悔改及立功表现。第七条违犯校规校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经查实,应从重处分;1、对有关人员采取收买、胁迫、威胁、报复等行为,或者干扰调查;2、态度恶劣、相互串供、隐瞒真相、诬陷他人;3、无故拖延赔款、退赃;4、因同类违纪行为再次受到纪律处分的;5、贿赂违纪处理人员或用其它方式干扰违纪处理工作;6、组织、策划集体违规违纪;7、同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8、违纪行为查实后24小时内未上交检讨书或认错态度不深刻的;9、其它应从重处分的情形。第二章对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八条策划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根据其情节和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不同处分:1、策划、制作、张贴和发散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经教育有较好认识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或坚持错误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2、对违反有关法规,组织和带头进行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罢餐等群体性事件活动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其它参与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3、带头出版或传播非法刊物、组织非法组织,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4、私自在互联网上上传诋毁学校声誉、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的文字、图片、视频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第九条违反宪法及国家和地方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执法部门处罚者,按其不同情况给予下列处分:1、被处以治安罚款、警告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2、被收容审查释放者,视问题的性质和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严重警告以上处分;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问题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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