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预(结)算审计委托合同书
工程预(结)算审计委托合同书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甲方与乙方约定,由乙方承办基建工程预(结)算审计事务。为明确双方之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订立本委托合同。
第一条委托事务
下列基建工程预(结)算事务:
工程项目
工程量
造价
(万元)
已付款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施工单位
万元
占%
第二条委托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在上述期满后,如甲方已移交乙方的委托事务尚未完成的,截止委托事务完成时止。
第三条转委托(第项)
(一)乙方不得再行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
(二)乙方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必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须接受本合同约束。第三人不得再行转委托。
第四条费用、报酬及其支付
(一)审计业务收费按核减和核增造价收取效益费%,核减范围在10%以内,甲方支付,超出10%部分由施工单位支付(由甲方代扣);核增造价部分的收费,经甲方同意可由甲方代扣(或乙方直接向施工单位收取)。
(二)本协议签定时,甲方付审计费元,审计结束时,双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乙方在处理委托事务中,其余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报告情况
乙方在审计工作中发现重要的情况和信息,应向甲方通报。应甲方的要求, 日内应当向甲方递送相关书面情况说明和资料等。
第六条审计成果的交付及时间
乙方应按期完成审计事务。乙方审计完成后日内,应向甲方交付审计初稿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乙方收执,一份由甲方转交施工单位进行核对,为三方会审做好准备工作,并按乙方要求的时间,甲乙方及施工单位三方代表进行会审,如施工单位无故逾期不参加,应视为默认处理,由甲方向乙方办理签认手续。
第七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 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工程竣工结算、图纸等有关资料作为乙方实施依据。如甲方不按时、按要求提供资料,而延误审计时效及审计质量者,由甲方负责。
(二) 在乙方实施审计过程中,甲方有责任提供真实情况,并选派工作人员为审计联络员。
(三) 本协议签订后,甲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时间和质量要求组织人员办理本项目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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