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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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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发布单位】822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6-11-29【生效日期】1996-11-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贵州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道路运输管理,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建立统一、开发、竞争、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保障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道路运输,是指在公路、城市街道、巷道、乡村道路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上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及与之相关的运输辅助业。第三条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个人及其服务对象和监督管理者,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第四条道路运输坚持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统一管理、积极扶持、保障安全、提高效率、优质服务的原则,保护合法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和支持投资兴办道路运输业。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道路运输行业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具体行使对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职能,主要职责是:(一)按规定审批和审验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项目和范围;(二)对道路运输运力投放、车型调整和运输服务设施的配置、建设进行统筹规划;(三)按权限制作、发放、审验道路运输的营运证件、单证和标志;(四)按规定对道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按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六)实施汽车驾驶培训工作的行业管理;(七)受理道路运输经营者及其服务对象的投诉,调解经营活动中的纠纷;(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七条第七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到经营单位、作业现场或在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稽查站执行检查任务。道路运输管理人员执行检查任务时,必须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有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秉公办事,文明执法。第八条第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建立举报制度,接受社会监督。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第九条第九条客、货车站(场)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由所在地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未经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改变其使用性质。第十条第十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建设、农机、劳动、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搞好道路运输监督管理工作。第三章开业、歇业和停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凡具备国家规定的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业和运输辅助业。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技术、经济条件证明。道路运输管理机关应按照管理权限,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开业条件的,发给经营许可证,申请者凭证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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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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