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的基本要求,强化公司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严防隐患失查失控引发事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其他因素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与人的不安全行为。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治理难度较大,需经较长时间治理方能排除,或因其它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治理的隐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原则 按照“排查要认真、整治要坚决、成果要巩固、杜绝新隐患”的总体要求,坚持统一部署与分级实施相结合、检查与整改相结合、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相结合、短期治理与长期规范相结合,对加油站全面覆盖,排查不留死角,治理不留后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级别: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的不安全状态和行为。 (二)较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治理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和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或其它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整改、治理的不安全状态。 一般隐患系指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系指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系指危险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第五条事故隐患类别 (一)物的不安全状态 缺陷型:因设计或建设施工缺陷,致使装备、装置、设施、工建等物存在不符合安全法规、标准或规范,危险有害因素控制不能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不安全状态。 失修型:因日常管理不善,致使装备、装置、设施、工建等物的功能或状态存在较大异常,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和要求的不安全状态。 维修型:因自然因素,装备、装置、设施、工建等物的功能或状态局部存在异常,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和要求的不安全状态。 (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生产作业部位、场所、空间和活动、行走通道等环境中,存在不能满足安全生产活动和要求以及职业健康的不安全状态与因素。 人的不安全行为:个体习惯性和团体群发性违章。管理的不安全状态:管理上存在失误、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第六条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方法和内容(一)由分管安全生产领导组织,安全技术部实施,相关人员参加,其中:每季度,主要领导参加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检查不少于1次,公司其它领导参加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检查不少于两次。(二)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分岗位检查、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检查、月度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大节假日前安全生产隐患检查、重要时段前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专项安全生产隐患检查等。一、各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进行操作。岗位安全检查主要包括以下事项: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安全防护装置有效;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所用的设备、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操作要领、操作规程明确。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停止操作,采取措施解决,对无法解决的隐患应当向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报告,主管人员或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决。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应当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二、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检查以查违章、查隐患、查管理为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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