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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社会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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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民政局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徐州市市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人民政府关于创新社会管理加强群众工作的意见》(徐委发[2011]44号)、《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公共财政预算或福彩公益金立项资助,专项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必须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公开透明、项目合理、专款专用、保证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支持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运营;(二)支持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三)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事业开展。第六条前条(一)项国家重点引导发展的社会组织主要包括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前条(二)项社会组织公益服务项目主要指教育、医疗等社会救助项目,扶老、护幼、助残等社会福利项目,农村留守人员关爱、特殊群体关爱、受灾群众生活重建等社会工作服务项目,扶贫救灾服务项目,居家养老、社区矫正、社区卫生、社区文化、社区环境、城市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社区服务项目。前条(三)项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主要指由市、区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地主要功能为: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社会组织提供包括能力建设、小额补贴、注册协助、治理指导和咨询服务等最亟需的资源和服务,帮助其逐步成长;对社会组织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人员进行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实战技能等方面的培训。第七条每个社会组织及社会组织培育基地每年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资助,公益服务项目同年度已获得同级财政资助的,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每年“支持社会组织运营、支持社会组织培育基地事业开展”两项资金占当年专项资金预算额度不超过40%,以后年度逐步降低比例。专项资金预算编审第八条建立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体制,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既要防止超支,又要避免过多积累。市民政局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根据每年市区社会组织发展重点,编制支出项目明细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核后汇总预算草案报经市人大批准后执行。第九条市民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准的年初预算,制定具体的年度实施计划及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四章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第十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必须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没有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评估等级在3A以上的社会组织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资助。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社会组织培育基地必须拥有固定的场所、工作人员,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并掌握一定数量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目资源。第十一条社会组织申请专项资金资助,应按照市民政局当年资助方案的要求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应详细说明项目的内容、工作方案、资金预算、资金使用计划以及社会效益预期分析等。社会组织培育基地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须以该培育基地管理部门名义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填写徐州市社会组织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审批表,以及联系的社会组织或公益服务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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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