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与事实错误一、故意故意是指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或预见。通过此种认识,到达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不被允许的、是违法的认识,进而期待行为人对其加以放弃。尽管如此,仍旧实施了违法行为,发生了构成要件该当事实时,便成立故意犯。故意,始终是指此种事实的认识,进而与自己意图要实施的行为是违法的意识或认识相区别。违法性认识,只要其形成是可能的即可。现实上存在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犯的成立要件的见解,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当然,在学说上,存在严格故意说,主张违法性认识是故意的要件。但此见解主张的违法性认识的内容并不同于学说上一般设定的违法性认识,实际上无异于主张违法性认识不要说。这是因为,严格故意说中的违法性认识并不是指不被法律允许的认识,而是理解为不被社会允许这种内容的认识。若非如此,如果要求自己行为是违法的认识,就会造成故意犯的范围极其狭窄,在不知法的人不被处罚的意义上将会对行为人十分有利,进而会削弱国民知法的欲望或积极性,造成极其不适当的局面。为此,可以说实际上并不存在要求行为人现实上存在自己的行为违法意义上的违法性认识的见解。如此,应该明确区别故意与违法性认识。而且,故意犯的成立始终以故意为必要,并不是只要存在违法性认识就能够肯定故意犯的成立。若非如此,违法性认识如果是指违反法或刑法的认识,那么只要存在某种犯罪事实的认识,就会存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因此,在事实错误的场合,将根本不阻却故意,也不会形成阻却故意进而否定故意犯成立的局面。如此一来,犯罪故意将全部归为同一。在日本学说中,曾存在有力的见解,主张能够形成违法性认识的事实的认识是故意。即使根据此种见解,事实错误也并不彻底阻却故意。在此种意义上,有必要再次明确与违法性的现实认识或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相区别的、作为客观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的故意才是故意犯的成立要件。二、事实错误的思考方法行为人即使有故意,其故意的内容即行为人预见、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之间也时常发生某种意义上的不一致。此种“事实错误”的场合,成为焦点问题的是,尽管没有认识到实际发生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但能否就其事实认定成立故意?如果能够成立,其理由为何?例如,意图向对方头部射击致其死亡,但子弹命中腹部,在送至医院之后被害人死亡的场合,针对实际发生的因腹部之伤死亡的事实,能否肯定成立故意^应该说,通常情况下事情并不都是按照预期的那样顺利进展,因此存在事实错误的场合通常否定故意的成立,也就事实上否定了故意犯的成立。此种意义上,所有学说都认为即使存在某些错误在一定范围内也将否定故意的阻却。这里的问题是,究竟基于何种思考方法,在何种范围内认定故意的成立。换言之,基于行为人的故意,行为人所具有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或预见,在何种场合,何种意义上就实际发生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能够认定故意的成立。事实错误,包括如下两种:一是行为人认识、预见的事实所符合的构成要件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所符合的构成要件相同,即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错误的“具体的事实错误”;二是行为人认识、预见的事实所符合的构成要件与实际发生的事实所符合的构成要件不相同,即作为横跨不同构成要件间之事实的错误的“抽象的事实错误”。这两种错误又具体分为如下三种:一是在认识、预见的客体上产生了侵害,但关于其侵害客体的属性存在错误的“客体错误”;二是在与认识、预见的客体所不同的客体上产生侵害场合的“方法错误”或“打击错误”;三是尽管在认识、预见的客体上产生了侵害,但发生结果的因果经过与认识、预见的因果经过不同时的“因果关系错误”。尽管有事实错误但仍旧认定故意的成立是因为,在构成要件该当事实中区别所谓对于故意来说是本质性认识的必须的部分与非此部分,进而认为认识到了故意的认定上作为本质的必须的部分。如果否定此种本质与非本质的区别,任何事实的错误都将阻却故意。例如,误认为被杀害的被害人的年龄是30岁但实际为31岁的场合也将阻却故意。显然难以否定此种结论的不适当。因此,并没有采取此种见解的学说。目前的学说在针对作为认识对象的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究竟如何区分本质与非本质,在何处划定其界线上,存在着不同的见解。学说中,大体上存在如下三种见解: 第一种见解是,主张只有该当某种构成要件的事实才是重要的见解(抽象的符合说)。此学说尤其考虑了抽象的事实错误的场合。根据此见解,事实错误并不彻底阻却故意。然而,仅仅抽象性探讨符合某种构成要件,其认识就不会是特定构成要件该当事实的认识,难以说是特定犯罪的故意,因此此种理解是不妥当的。即使广泛认定故意犯的成立,其也不是适用“尽管实施了重罪之行为,但行为时没有认识到其重罪之事实者,不以其重罪处罚”的《日本刑法典》(以下简称《刑法》)第38条第2项之规定,在与所认识、预见之事实相对应的罪的刑度内进行处罚即可的问题。原本科处刑罚就是在犯罪成立的限度内被赋予基础的,因此
故意与事实错误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