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租车合同 出租方:长春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汽车租赁事宜签订本合同。 条 租车期限 乙方承租甲方___牌___车壹辆,车牌号码为:_________,租车时间自200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至200___年___月___日___时止,租赁期共___年___月___天___时。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 租赁期为,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时___分起至___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止。租金为人民币:____万___千___百___十___元整(________元)。包含司机服务费。(不含超时费,超公里费)。 第三条 租金支付 乙方每次租车前必须先交纳预定租赁期内的租金。租期一个月或超过一个月,按月预先付租金。每天行驶不超过___百公里,司机每天工作八小时。租期为一个月的车辆限行驶五千公里。超出公里部分按____元/公里计算。司机超时按____元/小时计算租金。 第四条 车辆交接 租车及还车时,在甲方指定的停车场进行交接,由甲、乙双方对车辆进行验收并共同签署《租赁车辆状况验收交接表》。 第五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油箱加满油。 。 。 ,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 ,如需提前收回租赁车辆,应以同类型的其他车辆予以置换。 ,乙方还车时,甲方结清所有费用,并从履约保证金中暂扣部分金额作为违章保证金,余款及房产证予以退还,违章保证金经核实无违章记录后在30天内予以退还。如有未了结的保险或者非保险事故,履约保证金暂不退还,待事故处理终结后方可结算并退还房产证。 第六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 ,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要更换零部件,应事先取得甲方的许可。 ,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路桥费、小修费用。 ,如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立即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同时向保险公司报保险事故,并在12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承担交警部门裁定或者法院判决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及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同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如发生非保险事故,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一日向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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