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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版权侵权的判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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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版权侵权的判断 .doc司法实践中版权侵权的判断在司法实践中,对版权侵权的判定,通常是从作品的角度分析被控侵权作品必须是复制了来源于享有版权的作品,两部作品之间存在表述上的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在这一判定过程中,独创性、思想表达二分法和合理使用的判断是密切联系的。下而以原告起诉被告抄袭、复制原告作品这一典型模式为例,做如下分析:首先,需要运用独创性的判断,确定所争议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只有在原、被告的"智力创作成果"都是作品的前提下,才能运用版权的司法程序解决侵权问题,否则,只能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或民事侵权等其它方式解决。另外,需要有人对原告享有其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提出昇议。否则,著作权人的身份将被拟制地认为无疑。其次,需要通过"三段论〃的侵权认定法解决被告是否侵权的问题。该方法是指在判断某一被告的程序(或其他作品)中的结构顺序及组织是否真的侵犯了原告程序的版权时应分三步进行,而不应不加分析地判定只要结构、顺序及组织相同,"阿尔泰〃案屮创造的,对于我国司法及行政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和借鉴作用。在这一认定过程中需要三步走:第一步:"抽象法〃。即运用思想表达二分法,对思想和表达进行区分,把原、被告作品中,属于不受保护的"思想〃本身,从"思想的表达"中删除出去。如果被告借用的是思想,则不属于侵权。郑成思先生提出一个"模糊区〃的概念,即在对作品的表达和作品的思想难以判断时,这之间就存在一个"模糊区〃。"模糊区〃范围越大,侵权认定会越难。第二步:"过滤法〃。即把原、被告作品中虽然相同的,但乂都属于公有领域中不受保护的内容,如"合理使用〃的部分删除出去。有学者将〃合理使用〃比喻成版权法所设定的一块〃禁止侵入〃的标牌。于是就产生这样一个问题,即这块牌子应设于何处才符合利益平衡的原则?我们在创作吋也常面临这样一个共同问题,,那么我们能够从其他作者那里合法地借用多少而乂能免受抄袭和侵权的指控,又有多少我们必须自己去创作呢?第三步:"对比法〃。只有在"抽象〃和"过滤〃之后,再将所剩下原告作品屮受保护部分与被控侵权部分,根据〃接触和实质相似〃原则进行对比。如被告作品中仍有实质性内容与原告作品相同,才有可能被认为侵犯版权。"抽象〃和"过滤〃之后,在运用"三段论〃中的第三步〃对比法〃对所剩下的部分进行实质性判断时,将遇到什么是"独立完成〃、"实质性相似〃以及如何进行相应认定等难题。独立完成是判定一部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的关键条件,它是对一部己满足创造性条件的作品的进一步认证。因为著作权与作品的创作同时产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事先审查、登记等手续,在初步判断一部作品是否为版权作品时,它体现为一种抽象的拟制,假设它是被独立完成的,不是来自于对任何作品的剽窃、抄袭。如果对特定对象是否构成作品产生争议,只有在具体的被控抄袭、剽窃的侵权之诉中,有侵权作品和被侵权作品的比较,才会形成司法上法官运用有关标准,如"实质相似〃和"接触〃原则对最初拟制的独创性进行具体判断。法官会根据"实质上相同〃或"实质上不同〃做出作品是独立完成,还是复制、抄袭的推断,并应用这种侵权标准形成的推断反过来决定作品的"独创性〃。如果侵权之诉成立,最初的拟制就被否定,作品被认为自始没有独创性而不能成为版权作品。如果这一侵权之诉不成立,这种拟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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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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