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信用危机”问题研究信用证“信用危机”问题研究摘要信用证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随着外贸的不断增长信用证欺诈问题所带来的“信用危机”也日益严重通过对信用证“信用危机”表现形式的分析对如何应对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关键词信用证;信用危机;欺诈;防范自从信用证(LetterofCredit)问世以来其便以高度的使用率和可靠的银行担保成为国际贸易第一大支付手段其以自身信用担保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买卖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被称为获取货款的一种较为安全和稳妥的支付方式但实践中频频出现的信用证欺诈给其自身冠以“信用危机”的称号并给开证人、受益人银行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1“信用危机”的表现形式 11>.1信用证本身——双刃剑 假信用证从两个方面理解一方面其指伪造的信用证即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或者冒用其他银行的名义开立的假的信用证由于银行有审核信用证真伪的义务因此此类信用证很容易被识破相对而言这种现象较少另一方面是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虽然它已经作出了付款保证但是拒不付款此信用证也可以称之为假信用证其主要包括开证行信誉不佳或者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停业、倒闭、破产或者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乱、政府颁布禁令等政治风险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SoftClause)也称为“陷阱条款”(PitfallClause)是指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中加列的一种条款据此条款开证申请人(买方)或开证行具有单方面随时解除付款责任的主动权而受益人处于受制人的地位受益人所收到的明明标有“不可撤销”字样的信用证却仅仅有了“不可撤销”的形式信用证付款实现的主动权完全掌握在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其实质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该条款通常从信用证的生效时间与条件、检验证书的出具和印鉴、装船的若干规定及信用证本身条款矛盾等角度予以规定比如该信用证暂不生效何时生效由银行另行通知等若审证人员经验不足一旦踏入他们精心布置的陷阱损失是十分惨重的 所谓非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就是指信用证由公司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出的因为其没有资格加入到SWIFT系统,所以这类机构开出的信用证只能通过银行转递给受益人而对于转递行来说其是免责的即转递行仅仅对电文的真实性负责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和义务通知行也不因此通知而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通知行往往忽视了把上述的免责条款通知给受益人这极易使受益人误以为只要单据相符转递行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其会根据此信用证发货装运和制作相关单据后果可想而知不少企业因使用了事前不知悉是非银行信用证而遭受钱货两空的严重威胁 “真相” UCP600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各有关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或其他行为”这表明了信用证业务是纯粹的单据买卖作为银行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的前提是审查出口商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的规定“表面”相符因此在实际业务中不少非善意的出口商伪造、变造单据使之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从而取得货款当开证申请人付款赎单后去提货时才发现无货可提或货物与合同不符比如数量短少、品质低劣等而此时出口商早已安全收汇进口商即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者 根据UCP600规定银行只接受已装船清洁提单(CleanonboardB/L)但在实际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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