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规范对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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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
前言
为明确对本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审查核准要求,规范对本省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依据《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结合山东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
本规范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山东省环保技术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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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技术规范
本规范包含了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的基本技术要求和体系管理要求,同时对环检机构的部分相关人员提出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山东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对环检机构的审查核准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环保检验运营的监督管理。
本规范所指的环检机构,是指承担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定期)检验的机构。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I、J、K
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14621-201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18285-2005《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附录A、D
GB19758-2005《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27025-2008《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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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T289-2006《汽油车双怠速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0-2006《汽油车简易瞬态工况法排气污染物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292-2006《柴油车加载减速工况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HJ/T395-2007《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自由加速法排气烟度测量设备技术要求》
机动车
本规范中的机动车是指由内燃机驱动或者牵引的车辆(铁路机车和拖拉机除外)。
环检机构应是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环检机构应遵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依法取得省环保厅的审查核准才能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工作。
环检机构应通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环检机构分为A、B两类。A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较全面机动车环保检验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B类环检机构是指具备实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具备机动车环保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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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基本服务能力以及自动化和信息化运营服务能力并能提供网络信息传输服务的机构的机构。
A类环检机构可以设立多个检验场所,其中至少有一个检验场所的检验能力应覆盖规定检验的全部车辆类型,并具备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A类环检机构一次投资建设三个以上检验场所,需提交检验运营方案。
B类环检机构不得设立多个检验场所,须安装符合要求的网络信息传输服务技术和设备,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
A、B类环检机构均不得经营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调整和维修业务。
检验场所应根据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划,在一个地区范围内合理布局,检验场所选址应处于交通便利的位置,以方便车辆检验。检验场所应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的不良影响。
检验场所一般由检测车间、接待区和室外汽车道路组成。
进行重型车测试的检测线,;进行轻型车测试的检测线,。进入检测车间的机动车道宽度不少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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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场所应有检验程序告示牌和收费告示牌,收费告示牌中应对各类机动车分别列出检测项目、检测方法、限值标准以及收费标准(可参照表1)。检验场所的场地应为硬质地面且平整,设置明显的引导标识。
表1 各类车辆的检测要求及收费
机动车类型
检测项目
检测方法
方法标准
限值标准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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