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personaluseonlyinstudyandresearch;mercialuse民事起诉状 原告:焦玉英,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原告:张亚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中海,男,汉族,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被告:张燕玲,女,汉族,住址,联系电话:案由:继承纠纷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中属于张洪德的遗产份额进行分割,房产价值约为18万元。 2、请求判令将属于被继承人的遗留存款份额及丧葬费、抚恤金等17万元由原告和被告张燕玲继承,被告张中海不分或少分该份遗产。 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经过: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系夫妻关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共生共育三子女,即张亚玲、张中海,张燕玲。 2004年11月17日张洪德因病死亡。张洪德生前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翠微路号房产一套;,,。另在张洪德去世后单位给付给家属抚恤金、。张洪德去世后,焦玉英经过其子女的同意,将其夫妻共同存款以及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在扣除办理丧事的费用后剩余的17万元整存到自己名下暂时保管。后被告张中海在未告知、也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况下,以向银行申请挂失的手段,将其存款全部取走,原告得知后多次找到被告张中海协商此事均被对方拒绝。被告的行为严重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在此,原告根据我国继承的相关规定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能够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一、 请求判决原告和两被告共同继承被继承人XXX遗产(总价约110万元)。二、 请求判决被继承人XXX遗产的三分之一归原告继承所有。(包括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6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9产权,其他遗产价值7万元)。三、 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XXX于1964年12月4日出生,于2008年1月19日因病死亡。原告是被继承人的母亲(原告丈夫XXX于2004年12月8日死亡)。被告倪某是被继承人的妻子,姜某是被继承人的女儿。 被继承人死亡时留下遗产为:XX路235弄14号305-306室房屋1/2产权,XX路680弄28号702室房屋1/3产权,现金以及其他遗产共约20万元。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遗产全部由被告倪某占有,原告曾多次和被告协商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事项,但是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和原告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谢谢!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法大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张亚玲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张中海、张燕玲遗产继承纠纷一案的一审代理人,通过庭前调查取证及认真研究案情,结合今天的法庭调查,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本案诉争的房屋及银行存款系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的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的房屋是被继承人张洪德与原告焦玉英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住房,户主为被继承人张洪德所有,银行存款也是张洪德与焦玉英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收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7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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