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文书格式(样本)(两份)(勘验)(机具)号当事人地址或住址案件简介该船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于年月日在水域被执法人员查获。立案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承办人意见承办人:年月日承办机构意见年月日法制机构意见年月日领导批示年月日备注处罚文书之二询问笔录询问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询问地点:询问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被询问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询问人表明身份:询问内容:被询问人第页(共页)被询问人第页(共页)处罚文书之三检查(勘验)笔录检查时间:年月日时分至时分检查地点:被检查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电话:住址:邮编:与本案关系:见证人:单位(住所):检查人:工作单位及职务:记录人:工作单位及职务:现场情况:被检查人见证人第页(共页)被检查人见证人第页(共页)处罚文书之四责令改正通知书编号:赣水责令改【2017】号:根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禁采区内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不得在可采区内滞留。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期内,以及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期内,均应当停放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集中停放点,并由采砂船舶(机具)所有者负责管护。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地点。《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砂船舶(机具)在禁采区内滞留,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船舶(机具)在可采区内滞留,或者采砂船舶(机具)不按规定集中停放,擅自离开集中停放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扣押采砂船舶(机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对以上问题予以改正,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日内将采砂船集中停靠于水域,并于年月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本机关。(公章)年月日处罚文书之五送达回证送达文书名称、文号受送达人送达地点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送达日期年月日时分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年月日备注注: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的,请签收后将送达回证速退本机关。处罚文书之六调查终结报告案由:涉嫌案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当事人: 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案情、违法事实及证据: 年月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某地执法巡查发现(或根据群众举报检查发现),所属的采砂船舶(机具),擅自离开指定的集中停放点。经进一步核实,。当事人承认上述事实,对调查结果无异议, 年月日本案调查结束。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程序合法。有下列证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具体条款项目: 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建议: 依据《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处罚款万元。承办人签字: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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