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颁布单位】烟台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烟政发[2004]11号【颁布时间】2004-01-302004-02-01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绿化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停车场第七章建筑、景观第八章市政管线第九章项目审批第十章监督第十一章附则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二○○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低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45%,;多层仓储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墙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坡屋面坡度大于1:,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第十四条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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