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务既不同于诉讼业务,亦不同一般的商业业务。证券业务体现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信誉、律师团队的合作精神、律师执业的综合素养、执业律师的核心价值和律师行业的从业标准。为了落实《证券法》关于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勤勉尽责的规定,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依法制定业务规则的要求,探索构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范体系,中国证监会联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内容分工上,《执业规则》解决“怎么做”的问题,侧重于规范方法、程序;《基金细则》等业务规则解决“做什么”的问题,侧重于规范实体事项。基本业务规则对《管理办法》所设定的核查验证、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执业质量控制等基本制度予以细化。具体业务细则按照业务领域划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细则、发行上市细则、并购重组细则、证券公司相关业务细则,以及期货法律业务细则等,分别规定相应领域各项核查验证的主要内容。两类规则均为规范性文件,以公告公布。同时,针对为首次公开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等重要证券业务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具体要求,完善相应的内容与格式准则文件。《执业规则》包括总则、查验规则、法律意见书、工作底稿和附则等5章43条,对《管理办法》中律师从事各类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普遍遵循的基本执业规范进一步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确立了基本的执业制度,明确了基本的执业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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