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5-159:09:46 (以下简称银行)的借款人①和潜在的供货商或承包商了解关于执行银行贷款项目的货物和土建工程采购②应遵循的总原则和程序。这些指南适用于源于普通资金和特别基金的银行贷款的采购,但是特别基金贷款项下的采购被限制用于对基金来源有贡献的发达成员国和所有发展中成员国。 ,可根据具体情况在贷款协定中阐明。借款人与货物或土建工程供应商的关系,取决于由借款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和借款人与供应商之间签定的合同,该合同应遵循本采购指南及贷款协定。 ,但作为银行方面,有义务确保使用贷款资金时充分考虑经济性和高效益。为此,银行贷款的采购有以下三个基本原则: (a),对于源于特别基金贷款的采购,贷款资金只能用于银行成员国所提供的货物和土建工程的采购,除非董事会根据银行协定条款中第14(IX)款另行规定。(b)为了达到采购的经济性和高效益,银行要求借款人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获得货物和服务,除非在特殊情况下,银行和借款人已同意使用其它更合适的程序。(c)作为国际合作机构,亚行对其所有成员国都给予在银行贷款项目中提供货物和服务的机会。 ,且在执行其中一个或更多的合同中没有采用银行资金时,只要借款人令银行满意其所采用的程序将有助于借款人履行其义务,并且努力而有效的实施项目,并符合合理施工和其它适当的操作需要,借款人可在这些合同中采用其自己的采购程序。任何全部或部分使用贷款资金的合同必须使用银行的采购程序。 ,在本指南第II章和第IV章中有所描述;第III章则阐述了在何种情况下采用哪种方法,比国际竞争性招标更经济有效。任何这些方法的使用,应在有关项目的贷款协定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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