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人,认真落实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并把消防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并自觉接受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二、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人员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做好部门消防安全基本知识的培训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并至少配备一名兼职消防宣传员,每季度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自防自救能力,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三、单位应当制定用火用电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生产)时间和营业(生产)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严禁营业(生产)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线路。四、部门内应配足配齐消防器材,保证器材完整有效。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不得使用明火,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的人数。五、单位营业(生产)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畅通无阻,严禁在疏散通道内存在物品和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六、单位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楼梯口必须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走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应急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七、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需到消防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施工或投入使用。在进入会所施工前要和会所签订一份消防安全责任书,保证安全方可在会所内施工,施工结束后,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八、单位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公共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按照隐患自查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隐患,杜绝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减少一般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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