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2-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主讲:徐正东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重点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院分级管理制度★难点: 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疗机构概述概念:医疗机构是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公民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康复活动的社会组织。分类:医院;保健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村卫生室(所); 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室);护理院(站);其它诊疗机构。法律意义: 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才能在法律上成为医疗卫生服务活动的主体只有法定的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才受法律保护。立法现状 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我国医疗机构管理的主要法律制度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设置审批制度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制度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医疗广告管理制度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制度目的: 合理配置医疗机构布局,合理利用医疗资源,避免重复设置和医疗资源浪费程序: 申请: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⑴设置申请书;⑵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⑶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具体规定⑴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⑵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床位在100张以上\专科医院⑶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等,报所在地的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家统一规划的不得申请的情形⑴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⑵正在服刑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⑶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⑷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末满五年的医务人员。⑸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⑹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设置人不符合规定条件(3)不能提供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4)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5)医疗机构造址不合理。(6)污水,污物等处理方案不合理。(7)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变更审批内容: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造址和治疗科目医疗机构名称管理制度名称的组成识别名称+通用名称命名原则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名副其实与医疗机构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不得使用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或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及其同类含义文学的名称或其它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和误导病人就医的名称。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并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名称争议解决申请在先和登记在先原则登记执业和校验制度实质----执业许可法律意义-----医疗机构取得执业权力;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登记的法律规定条件⑴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⑵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⑶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⑷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卫生技术人员; ⑸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办理机关-----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省、治自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单位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由所在地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不予登记的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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