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24344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1988-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确保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设置下列锅炉的工业及生活用锅炉房; (1)额定蒸发量≥1吨/时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 (2)额定供热量≥240×10大卡/时的热水锅炉设置额定蒸发量<1吨/时蒸汽锅炉或供热量<240×104大卡/时的热水锅炉的锅炉房,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本规则不适用于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三条锅炉房的设计建造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有关规定。锅炉房建造前使用单位须将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送交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否则不准旋工。 第四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按《锅炉使用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五条在用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未取得定期检验合格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第六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保证锅炉本体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处于完好状态,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有严重隐患危及安全时,应立即停止运行。 第七条使用锅炉的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负责锅炉房安全技术管理工作,并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管理人员应具备锅炉安全技术知识和熟悉国家安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其职责是: 、水质化验人员组织技术培训和进行安全教育。 。 。 。 。 ,如不能解决应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 第八条司炉是特种技术工种,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锅炉司炉工人安全技术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选调、培训司炉工人。司炉工人须经考试合格取得司炉操作证才准独立操作锅炉。严禁将不符合司炉工人基本条件的人员调入锅炉房从事司炉工作。 第九条司炉工人在值班时须履行职责,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锅炉。 第十条锅炉房应有水处理措施,锅炉水质应符合《低压锅炉水质标准》的要求。锅炉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锅炉水质化验人员。水质化验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才准独立操作。 第十一条锅炉房应有下列制度: :按锅炉房的人员配备,分别规定班组长,司炉工、维修工、水质化验人员等职责范围内的任务和要求。 ,其内容应包括: (1)设备投运前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2)启动与正常运行的操作方法; (3)正常停运和紧急停运的操作方法; (4)设备的维护保养。 :明确定时检查的内容、路线及记录项目。 :规定锅炉本体、安全保护装置、仪表及辅机的维护保养周期、内容和要求。 ,应明确交接班的要求,检查内容和交接手续。 :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