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侵权案件的几个问题一、《侵权责任法》生效后对之前的侵权行为的处理 《侵权责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最高院2010年6月30日法发[2010]23号关于适用《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之前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7月1日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责任法》。另一情形----侵权行为发生在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施行侵权责任法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二、侵权人同一侵权行为涉及行政、刑事、民事的时候如何解决?条文: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侵权责任。以往的做法“先刑后民”,《侵权责任法》的立意否定了“先刑后民”。三、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1、侵权赔偿责任先要确定侵权行为审查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的四个条件:(1) 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已实施完毕----“仅有侵权犯意不构成侵权行为”(2) 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产生了损害结果----“虽实施侵权行为但没有后果(指损害结果),不承担民事责任”(3) 行为人的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是否损害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违章建筑被拆除等不合法的权益不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2、确定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则和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法》第六、七条。(1) 过错责任原则(一般原则)----过错有两种形式,即故意和 过失。(2) 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责任是为了弥补过错责任之不足,便于受害人之救济而产生。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应当注意:A、法定原则----有法律依据,比如医疗纠纷(《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害事件(第三十八、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B、主要证明责任的倒置(3)、无过错原则----主观上没有过错,法律规定要承担责任;不是承担全部责任,适当承担责任。如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时,其责任额度在10%以内。(4)、公平原则(第二十四条)----本条条文与劳动合同法有区别和不一致的地方,处理案件时倾向《侵权责任法》3、明确侵权责任的承担人(1)通常情况下:实施侵权的行为人就是侵权责任人。无共同意思的联络行为,结果同一种。第十一条条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于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责任。案例一:高速公路上发生的事故。A车门未关好,乘客摔下公路这时后面来的B车从乘客身上压过,乘客死亡。门未关好导致乘客摔下公路也可能会摔死公路上和车辆从乘客身上压过两种行为足以构成一种损害结果----乘客死亡。处理:AB连带承担侵权责任。案例所说应该就是“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在聚合(等价)因果关系情形下承担的责任”第十二条条文: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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