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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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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水利水电大学文件华水政〔2014〕8号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关于印发《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校属各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2014年1月11日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大学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日制本科专业建设,科学、规范设置与调整专业及专业方向,优化专业结构体系,促进学校办学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科学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业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地区和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导向,以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为依据,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就业质量为根本,遵循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稳定规模、优化结构、强化特色、提升内涵、保证质量”的基本方针,构建特色鲜明的学科专业结构体系。第三条专业建设总体目标是:着力构建国家、省、校三级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内涵建设,实施5年一个周期对专业的校内专业评估。第四条学校教务处是学校专业建设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订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开展专业建设调研,组织对各专业建设检查和评估;组织增设与调整专业的评审与申报;协调行业专业评估与认证,组织校内专业评估等。第五条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增设与调整的评审,专业建设的检查与评估,审议专业建设的重大事项,为学校专业建设和发展提供决策和咨询意见。第二章专业设置与调整第六条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坚持下列原则:(一)坚持需求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符合国家、地区和行业对人才的实际需求,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二)坚持一致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及《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2012年)》的要求相一致。(三)坚持效益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学科专业结构布局,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四)坚持协调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与学校办学定位、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战略规划相协调,与已有学科专业群的发展相协调。(五)坚持优先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优先考虑国家、地区和行业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新兴战略前沿发展的需要,优先考虑发挥学校整体办学优势的需要。(六)坚持支撑性原则。设置与调整专业必须有师资队伍、基本教学条件作强力支撑。第七条学校每年新增专业原则上不超过2个。各学院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及自身优势和特点,在已开设的专业范围内适时调整专业方向。第八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含目录外专业),其标准修业年限、学位授予执行国家规定。学位授予涉及多学科的,按照学校学科整体布局确定。第九条设置与调整专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有稳定的社会人才需求量。目录外专业、特设专业和国家控制专业由校长办公会审议集体决定;(二)学校有可依托的相关学科专业,有科学规范的专业培养方案,有完成该专业培养方案所必需的专职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三)具备该专业必须的基础实验室、稳定实习基地、教学用房、仪器设备和基本的图书资料,有持续发展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设置与调整专业:(一)现有专业建设不力,未达到国家、行业标准或专业评估与认证未通过的;(二)增设与调整专业社会需求量偏低的;(三)未达到第九条增设与设置专业基本条件的。第十一条增设与调整专业每年4月份组织申报。(一)学院需提交申请表及以下申报材料(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论证报告含必要性和可行性、已具备的基本条件(涉及实验室的,注明已建实验室和须新建实验室基本概况)、招生就业分析、专家论证意见、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国控专业、特设专业的,须有不少于3位校外专家的论证意见;。(二)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拟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评议。(三)校长办公会对增设与调整专业进行审议或审批。(四)学校教务处按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或审批。第十二条教学单位对新增专业应制订4年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重点加强专业基本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第十三条新增专业首届毕业生毕业当年,学校对该专业进行办学水平评估,凡达不到评估指标的,将责令停止招生。新增专业建设检查评估执行学校《新增专业评估办法》。第三章专业建设第十四条各学院应当加强专业建设。专业建设实施“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建设模式。各学院应当根据学校专业建设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管理办法,制定专业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专业建设重在内涵,重在质量,重在创新,重在特色。第十五条专业建设的内容包括专业定位与特色,师资队伍,学科水平,教育教学研究与改革,教学基本条件,人才培养模式与质量等。第十六条各学院院长是专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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