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随着信用社管理体制的变革,信用社的财务管理主管部门也发生了变更。1979年2月,中国农业银行恢复成立时,国务院赋予了农业银行领导和管理信用社的职责。根据当时的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授权农业银行协同税务部门管理信用社的财务工作。1996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的精神,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了行政隶属关系后,农业银行管理信用社的职责全部划归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则成为协同税务部门管理信用社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显然,由于农业银行不再是信用社的财务主管部门,如仍执行1993年以农业银行为主制定的老《办法》,则不仅财务管理体制不顺,而且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无法对老《办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二)是完善信用社财务管理内容上的需要 1993年制定的老《办法》是为了适应新的企业财务制度改革和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变革需要而进行的。1993年,财政部对企业财务制度进行了改革,统一了不同所有制形式企业的财务制度,信用社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也按大的行业分类,执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同时,信用社会计核算制度也进行了重大改革,使用了近40年的收付记账法,改变为借贷记账法。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老《办法》,虽然适应了当时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需要和信用社业务经营的发展,并对信用社的健康发展和增加国家税收、培植税源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由于当时的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并未完全到位,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完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近几年又不断下发许多专项财务管理文件,对现行财务制度不足部分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和调整,不仅如此,由于近几年来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许多重要项目和重大政策问题,比如:关于抵押贷款、抵债资产应如何进行税收、财务处理等问题,现行税收政策和老《办法》均未做明确规定,因此,老《办法》无论从内容上,还是从具体管理措施上,显然体系不完整,内容不完善,不能适应新形势下信用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需要。(三)是辅助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需要从企业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来看,一直缺乏全国统一的、规范的、完整的税前扣除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这种做法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企业所得税的税基不规范,不断受到侵蚀,是所得税软化的重要原因之一。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向国际惯例靠拢,一直是完善企业所得税制的一个目标。1994年进行的税制改革虽然明确提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要与企业财务制度分离,按照税法的原则和要求建立新的计税标准,但是,由于历史上的习惯做法,加之完善税制还需要一个过程,搞一套完整规范的与企业财务制度完全分离的计税标准,不论的设计上,还是在具体操作上,都还有一定的困难。因此,近几年来,国家仅就一些对税收征收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和事项,制定了若干具体的操作规定,就整体而言,仍然没有规范完整的计税标准,仍然没有完全摆脱企业财务制度的影响。2000年5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使企业所得税制初步建立了比较规范完整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是企业所得税制最基本的法规。从其范围上看,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内资企业,把全社会的内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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