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陵县城建档案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全县城建档案工作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业务受同级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是主管全县城建档案工作的专门机构,对城建档案工作实施行政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城建档案工作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制订城建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证;负责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第五条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包括勘探、设计,施工,建设及使用单位),都应加强对其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并把城市建设各技术文件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工程技术人员的职责和考核范围,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各项制度。第六条城建档案重点收集管理下列档案资料:(一)城市(镇)规划、建设工程档案资料。1、城市建设基础材料档案:包括城市历史、水文、工程地质及城市各种测绘图、综合管网图等资料。2、城市规划档案:包括各个时期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其它专业规划等。3、城市建设管理档案:包括规划管理、城市交通工程、城市防灾工程、管线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房产权籍、住宅小区管理等。4、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方面的档案:包括市政、公用建设(道路桥涵)、给水、排水、通讯、电力、公共交通、工业民用建筑物等。5、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区建设方面:包括公园、绿地、名木古树、名胜古迹等。6、人防工程档案:包括人防设施、地下工程建设情况。7、村镇建设方面档案:包括村镇建设、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及国家安排在村镇的重点建设工程及农村危房改造档案等。8、有关工程建设报建计划、批文、选址意见、环境评估、工程招标管理等文件资料。(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园林、风景名胜区、市政、房产管理等部门)形成的专业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第七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建筑物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同时,必须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责任书》,明确其报送工程档案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第八条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先将建设工程项目文件材料(含工程建设项目依据、勘察设计、施工记录、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验管理、竣工材料及竣工图)进行整理,做到资料准确、完整、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明确密级和保管期限,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签字后,报送一套竣工档案(必须是原件,包含原件的缩微摄影及电子版)给城建档案机构审核,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认为报送档案符合要求后,发给该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合格证》予以认可。第九条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的或者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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