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国个人所得税法(新修定)。(以下简称所得税)法律法规是由税务总法、本法以及与之配套出台的相关法律文件构成。、服务以外其他个人收入课以所得税的法律关系。:“国外所得收入”是指纳税人在国外参加劳动,从事经营活动,所有、占有、使用、转让、买卖动产和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牧户”是指依靠自留畜群收入生活的家庭;“牧主”。“代扣人”是指有义务按本法对纳税个人征收所得税并上缴国家和地方预算的人。,或虽未获得这样收入但有义务按法律规定交纳税收的在蒙古国居留的人、蒙古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若多次往返则按纳税人在蒙古国停留的时间相加计算。、领事馆,联合国及其派出机构工作的外国公民,以及他的家属不在蒙古国居住范围。,且该年度在蒙古国居住未达到183天或以上日期的个人为不在蒙古国居住的纳税人。。第三章所得税征、:、劳动报酬、奖金及类似收入;;;;、牧主收入;、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创作,发明创造、实用新型设计,组织体育竞赛、文艺演出及参与以上活动所获得的收入;、体育竞赛及那达慕的奖金收入;、赌博、抽奖(彩票)收入;:;;、集资的,纳税人有义务证明该资金已进入征税金额,否则将该投资及集资作为征税金额纳入所得收入;、工作、服务实现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参照不相关各方间完成的同类货物、工作、服务来确定;、完成工作及提供服务或转让资产的,参照不相关各方间完成的同类货物、工作、服务的市场价由税务机关确定征税收入;,按蒙古国银行公布的当天汇率为准。:、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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