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书范文民事上诉书范上诉人: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住所地:XX市朝阳区xx南路x号x号楼203室委托代理人:xxx,河北xx律师所律师。电话186xxxx879,177xxxx4967 被上诉人:xxx,女,汉族,1xxx年5月10日生地址:XX市西城区xx西街乙x号x楼1505号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通民初字第1564号民事判决,依法提出上诉。诉讼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 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均存在严重错误。下面按照一审判决的行文逐一分析。一、原判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是错误的。关于《食堂转让合同》。被上诉人xx提供的合同有两页,页没有上诉人的签名和印章,上诉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该页存在明显瑕疵,在转让人处写明:“徐建”,同时在营业执照标号处写明了证号和上诉人的全称,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既然合同载明了执照编号和具体名称,通过简单查询即可知道美高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xx而非徐建,为什么同意徐建为转让方呢?显然从常理上根本说不通! 至于一审法院所述的上诉人应持有合同而未提供,故判令上诉人承担不利后果,应该是适用了最高院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我们搬出具体条文看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显然,该条文所说的情形是,一方不持有相关证据,而对该证据的内容有所了解,故主张该证据能证明相关事实;而另一方持有该证据却拒不提供,在此情况下,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比如,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对劳动者的工资支付数额发生争议,劳动者一方主张工资为XXX元,但是签字领取现金后,工资条并未交付劳动者。在此争议中,劳动者主张工资XXXX元,但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同时用人单位也不提供证据,导致工资支付的具体数额无法确认。按照《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XX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依照上述规定,在劳动者主张工资XX元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既不提供工资支付制度的规定,也不提供工资支付记录,明显属于持有证据而拒不提供的情形,自然应该推定劳动者主张的月工资XXX元成立。本案却与该规定的情形有很大出入。首先,本案不是没有证据,被上诉人已经提供了该合同,法院需要做的是对合同的真伪进行审核。其次,上诉人作为合同的一方,也没有义务提供该证据。因为本案中,合同订立后,被上诉人就没有交付转让款,因此餐厅没有交付,上诉人自己继续经营,直到XX年10月20日与阳光保险合同到期后撤离。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没有必要继续保留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因此将该合同丢弃。此后又过了一段时间,被上诉人才提起诉讼。美高美公司是一家餐饮公司,不是会计师所或者律师事务所,谁会闲着没事保存一份根本没有履行也根本不会履行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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