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工程设建
征地拆迁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西铁路客运专线建设征地拆迁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全面落实铁道部与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分别签署的《铁道部山西省政府关于山西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铁道部陕西省政府关于陕西铁路建设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部省纪要),认真执行大西铁路客运专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沿线各省、区签订的《土地协议》或《征地拆迁实施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紧紧依靠当地各级人民政府支持,依法保护铁路建设和沿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按照新的建设理念,提高节约用地、集约用地的意识,积极搞好征地拆迁工作。
第二条为规范大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行为,明确各层次的职责范围,依法、有序、快速地完成征地拆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征地拆迁的职责分工
第三条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分层管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的机制。
第四条在铁道部的统一领导下,公司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项目的前期工作,协调解决建设工作的重大问题,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及时与地方政府部门沟通联系,并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负责具体组织各省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五条参建设计、咨询、监理单位要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委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参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按照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加强与各自标段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的主管部门的工作联系,做好各自标段征地拆迁和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依据合同约定或公司的委托,负责协调解决施工现场遇到的具体问题。遇有部省纪要、实施协议及施工合同约定以外的特殊情况或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报请铁道部决定。不得擅自处理违背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的特殊问题,擅自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按违约处罚,擅自处理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七条新建大西铁路以地方政府为主导开展征地拆迁,设计单位及时提供设计图纸并复核签认地界线,施工单位现场放线,监理单位监督检查,由公司配合地方政府统一协调实施。各参建单位要按各自职责,积极配合,顾全大局,服从协调,共同搞好征地拆迁工作;加强施工现场管理,遵纪守法,文明施工;自觉尊重当地民风民俗和生活习惯,紧紧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人民群众,积极开展路地共建活动,创造和谐的铁路建设外部环境。
第三章征地拆迁的办理原则
第八条大西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工作由山西省、陕西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按部省纪要及实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并经双方认可后作为资本金入股。
第九条大西铁路建设用地包括铁路正线和站线及其配套设施(含“四电”)等建设工程的永久用地和取弃土、桥梁预制场用地,用地范围及数量以施工用地图(含变更设计)为依据,经勘测定界后的永久用地,依据施工组织安排由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征用划拨。
第十条大西铁路用地范围内需要拆迁的所有建(构)筑物,经路地双方共同详细调查,确认类别、数量后,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按期拆除。
第十一条站后及“四电”工程用地,由所在标段土建施工单位负责统一办理,一次完成。变更设计增加的零星用地,必须提交经批准的变更设计方能办理补征手续。
第四章征地拆迁工作的分工
第十二条大西铁路的征地拆迁工作实行逐级负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
第十三条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负责征地拆迁的管理工作及日常工作。
、国家有关部委及沿线各省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办理有关报批手续,签订有关协议。
,制定全线的征地拆迁推进计划并督促落实。
(市)国土、计划部门提报重点控制性工程先行施工用地和正式用地申请文件的办理。
(市、区)国土、林业主管部门提报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
、实施协议以外与军事、国道等特殊项目拆迁的商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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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公司征地拆迁办公室按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具体负责各省征地拆迁工作的组织、协调。
、督促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依据部省纪要和实施协议做好各省的征地拆迁工作。
,向沿线县(市、区)国土、林业、规划等主管部门提报先行用地、正式建设用地及使用林地的申请并落实。
,向用地所属省、市、县(区)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资料。
、设计单位与县(市、区)相关部门现场复核清点征地拆迁的范围、权属及数量。公司负责各省征地拆迁工作的负责人对已丈量、清点的路段,每10公里复核清点不少于1
公里,凡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路段要全部重新丈量、清点,并重新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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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协议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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