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所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各栏填写方法和注意事项如下: “开票日期”栏:本栏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日期。 购货单位“名称”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名称的全称,不得简写。如果单位名称长,可在“名称”栏分上下两行填写,必要时可出该栏的上下横线。 购货单位“地址、电话”栏:本栏填写购货方单位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 购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栏:本栏填写购货方税务登记证号,共15位,不得简写。 购货单位“开户行及账号”栏:本栏填写购货单位的开户银行名称及其账号。 “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名称。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品种较多,纳税人可按照不同税率的货物进行汇总开具专用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本栏可填写“汇总”或“xx等,详见清单”字样。 “规格型号”栏,填写货物的规格型号。 “单位”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计量单位。 “数量”栏:本栏填写货物或者劳务的数量。 “单价”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不含税单价。在实际工作中特别容易将本栏错填成含税单价,因单价栏错填而使购货方不能抵扣税款的情况时有发生。 “金额”栏:本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销售额。企业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发票,在“金额”栏填写负数。 “税率”栏:填写货物或劳务的适用税率。 “税额”栏:本栏填写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按照规定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合计”栏:本栏填写销售项目的销售额(金额)、税额各自的合计数。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金额”、“税额”栏合计(小写)数前用“‘¥”符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由于不得超面额开具专用发票,因此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超过专用发票规定的最高限额。例如,10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超过10万位,万元版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能超过万位。 “价税合计”栏:本栏填写各项商品销售额(金额)与税额汇总数的大写金额。开具专用发票,必须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符号封顶。实行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在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时,改为开具负数发票,“价税合计(大写)”栏大写合计数前用“负数”字样封顶,未封顶的专用发票将不得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销货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纳税人识别号”、“开户行及账号”等栏:这些项目的填写内容与购货单位有关项目基本相同,但填写方式有所不同。纳税水领购专用发票(电脑版专用发票除外)时必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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