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云南省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州级初步受理审查程序一、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资源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资质管理办法〉〈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819号)规定。(三)《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规定: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审批事项第三十四项为“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内设机构煤炭行业管理处负责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二、核定应具备的条件煤矿生产能力变化在煤矿生产能力划分标准的一个档次以上的,应当组织重新核定:(一)采场、提升、运输、通风(含瓦斯抽排)、排水、供电系统(环节)发生较大变化;(二)采掘生产工艺有重大改变;(三)赋存条件、资源储量发生较大变化;(四)其它生产技术条件发生较大变化。三、应提交的材料(一)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文件;(二)生产能力核定结果审查申请表;(三)生产能力核定报告书;(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五)其他。四、办理程序(一)州市属以下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初审后,提出审查意见报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复审,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复审后提出复审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二)州市所属煤矿,由煤矿企业向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州市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对煤矿生产能力核定申请企业的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报告进行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三)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请示文件及申报材料后,经办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形式审查。经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或者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相关材料内容。申报材料已被受理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委托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完成审查、核实等工作,由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经审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进入审批程序。经审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行业管理处根据煤炭行业技术审查专家委员会审查意见起草审批文件,经相关处室会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签批。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文件;不同意核定煤矿生产能力的,退回申报材料,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二、云南省煤矿技改项目核准州级初步审查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9〕15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二、内容:煤矿技改项目实行核准制。煤矿技改项目必须经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核准后,方可开展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审查审批工作。三、提交审查材料: 煤矿技改项目核准,需提交以下资料:(一)煤矿技改项目建设单位、县(市、区)、州(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请示的文件。主要内容为矿井在整合方案批复中的整合类型、矿区面积、整合技改规模等简要情况说明;(二)省国土资源厅煤炭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附煤炭资源储量核实报告评审意见书);(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意见;(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证;(五)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工作资格证复印件;(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它文件。四、时限: 县、州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核准申请材料完成审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资料不齐全的核准项目,按规定程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自受理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核准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并行文批复。三、云南省煤矿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州级初步审查程序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68号令)、《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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