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治理工作制度篇一:环境整治工作制度环境整治工作制度为进一步改进周边环境整治的工作成果,深化社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建设安全文明村队的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侵害居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现结合云岫里社区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一、成立领导小组,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和部署。二、必须将安全检查工作放在第一工作的重要位置,树立“安全第一,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三、把社区周边环境整治工作为长期的工作来抓,形成长效的管理机制。定期研究部署综治工作12次以上,做到整治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四、及时掌握社区周边环境中的不安全因素,并对其进行分析、研究、排查,妥善解决在萌芽状态。对重大不安全因素,及时进行上报。发生突发性群体性事件,果断妥善处置。五、多层次、多渠道对综治工作进行宣传,做到教育有形式、有内容、有成效。六、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除各类隐患,逐步按技防标准配备设备。无刑事按件、治安案件等安全事故发生。发生盗窃,将进行公物被盗责任责任赔偿。七、认真开展普法教育工作,增强教职工的法制意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管理。八、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无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篇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制度为了创造和保持整洁、优美、文明的城乡人居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章。第一条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吐口香糖,乱扔烟蒂、纸屑、果皮及食品包装等废弃物,随地便溺; (二)从车辆内或者建(构)筑物上向外抛掷杂物、废弃物; (三)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污水、粪便等废弃物或者将废弃物扫入、排入排水沟、地下管道; (四)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五)在住宅区内从事产生废气、废水、废渣的经营活动,影响居民正常生活; (六)占用道路、桥梁、广场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堆放物料、拍卖或者兜售物品,影响容貌和环境卫生。第二条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须经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三条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城乡容貌管理的要求,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整洁卫生,不得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第四条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禁止损毁、盗窃、占用;禁止擅自关闭、拆除、迁移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和内部结构。第五条生活垃圾需分类装入垃圾袋,放在指定地点或投入分袋式垃圾箱,勿乱倒乱抛。第六条各村、居委会应当积极协助城管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各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积极主动宣传、参与、配合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如发现有违反本章规约或其他违章现象应主动制止,情节严重应及时报告镇主管部门并配合处理。对于道路、河道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需要立即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各村、居委会立即实施代履行,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七条如侮辱、殴打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的公民、执法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我镇将报告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篇三:“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制度“农村环境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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