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协议书甲方:乙方: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为建立、稳定、规范的合作关系,以“平等、自愿、互利、诚信”为合作原则,为建设全方位,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达成本协议。,内勤工资,社保。(见附表一),包括车险,非车险,人寿险,意外险(团体,个人)等等。,统一点位之后,剩余部分总公司占比30%分公司占比70%(含房租、社保、人员工资、),70%金额小于零时,从第二个月的70%内扣除的比例进行结算,寿险按照公司寿险基本法进行结算。,需积极完成甲方指定的业绩目标,提前向甲方提出有市场需求的产品、相应建议、增加险种、拓展市场。,不允许销售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以外的产品,一经发现有销售其他产品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停发机构负责人待遇直至解除合作协议,赔偿总公司损失。,连续三个月未完成业务指标甲方将解除区域保护政策。,本着相互诚信,不允许在不同渠道转换业务,一经发现,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警告,罚款,停发机构负责人待遇直至解除合作协议。(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代理业务的承保条件及管理办法; 3、对于乙方违反本合同或者法律规定实施的代理或其他行为,甲方不承担相关责任;4、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开展代理业务所必须的保险条款、费率、实务手续说明、管理规定及单证; 5、甲方应根据本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手续费; 6、甲方应乙方要求,依乙方提供的资料,就乙方的代理人资格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依法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乙方有权就其开展的保险代理业务收取本合同规定的手续费;在发放手续费用时,按总公司规定的数额发放,不得高额发放。如有特殊需求需报总公司运营部批准,方可执行。 3、乙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授权范围内,应以甲方名义向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及时、高效的服务,独立开展业务活动。4、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公司业务情况和保险条款的内容及其含义进行告知;5、乙方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时,有义务将投保人、被保险人所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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