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二〇〇六年八月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即为执行GB8372—2001标准的牙膏。尚未纳入本实施细则的其它产品,增补时另行规定。(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牙膏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牙膏产品企业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审查人员培训、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牙膏产品审查机构设在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和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中国口腔清洁护理用品工业协会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乙22号邮政编码:100833联系电话:010-68396613;010-68396621传真:010-68396664电子邮件:cocia@网址::相建强高元琴国家化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政编码:210029联系电话:025-86538058;025-86517944传真:025-86538058电子邮件:walele210@网址:系人:、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及相应的质量安全评价工作,企业可将所有样品送至任意一个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单位检验。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所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石鼓路227号邮编:210029电话:025-86538058;025-86517944联系人:汪东华张晓强国家轻工业牙膏蜡制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43号邮编:150010电话:0451-84654118传真:0451-84670723联系人:、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牙膏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具体要求见审查细则);,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5]40号令),2005年12月2日起,企业不得新建年生产能力2000吨以下的牙膏项目。、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牙膏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附件1);(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附件2);,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也可在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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