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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制度.docx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0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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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制度篇一:尽快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尽快完善动产抵押登记制度主持人:本报记者杨建莹特邀嘉宾: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法律处处长、《中国信贷人权利的法律保护》课题主持人刘萍主持人:为什么说担保抵押制度与银行的信贷能力息息相关? 刘萍:担保抵押制度的完善与否与信贷能力是息息相关的。在一个完善的担保交易法律机制下,即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宽泛、担保物权人的优先权规则明确、担保物权登记价廉简便,在违约发生时担保物权可以得到有效执行。在这样的法律框架下,借款人可以得到更多的资金,而信贷人可如愿受偿,也愿意多贷。世界银行20XX年全球企业经营环境报告也通过全球100多个国家的相关数据,证明更好的担保法律等于更多的信贷和更少的违约。许多国家已经体会到担保交易法律对金融市场的好处,纷纷采取一些改进措施:扩大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动产范围,建立担保物权登记机构以避免优先权的争议,为担保物权人提供优先权保证并明确其他债权人的次序,允许快捷、廉价的庭外担保合约执行程序。主持人:以动产为抵押实践中的难度主要在哪里?如果扩大动产抵押范围,怎样才能切实保证信贷人的权利? 刘萍:所谓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并且不转移对动产的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以动产为抵押在实践中的难度主要在于“动产易动”。动产因其具有流动性而容易流失,因此在传统民法中以动产设定抵押原先并不多见,而多限于动产质押,即以转移占有为公示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动产价值大幅度增长,特别是统一的动产登记公示制度的建立,推动了动产抵押实践的长足发展。目前在我国,尽管《担保法》规定的担保物范围较窄,但是在信贷实践中金融机构所能接受的抵押物还远远少于《担保法》中规定的抵押物范围。也就是说,目前银行普遍接受的动产抵押物仅限于少量的通用型固定资产,不接受企业存货、应收账款等流动资产的抵押。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制度阻碍了以动产为抵押的信贷实践的发展。“动产易动”,动产抵押权容易因动产的数量、价值、位置、属性不易确定而落空,这是动产抵押担保实践的最大顾虑,所以动产抵押需要一个很好的抵押担保信息公示系统。因此必须尽快改进完善中制度,建立统一、便捷、低价、高效的公示性动产抵押权登记系统,透明动产抵押权的法律关系,明确动产抵押权的优先受偿顺序,避免善意第三人遭受损害,保护交易安全,才能使信贷人权利得到切实保证,才能使动产抵押物范围的扩大在信贷实践中得以真正实现。主持人:您认为我制度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应如何改进? 刘萍:第一,我部门大多为行政机关,并且在抵押登记时须对主合同和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物的权属和价值等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政府直接面临的责任风险增多,登记不实将带来国家赔偿;另一方面,宽泛的审查范围和强大的审查力度,必然会增加抵押登记的时间和成本,阻碍抵押担保业务的广泛开展。第二,我系统,不同抵押物须在不同部门登记。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进行的相关调查,我机关达15家之多。十多个行政部门分别登记,相互之间甚至同一部门内部各地区之间互不联网,登记系统电子化程度低,登记信息处于相对分散、隔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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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kang1982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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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