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期违约制度
付长洋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江苏连云港
摘要:预期违约原是英美法独有的制度,但由于其在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期待权上的独特优势,为不少国家所移植。我国《合同
法》亦借鉴了预期违约制度,但其规定过于简单、笼统,不宜操作,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预期违约制度。
关键词:预期违约;不安抗辩权;默示违约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以自己的
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将在履行期届至后不履行合同。《合同法》第条
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该项制度贯中“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
穿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能有效地减少实际违约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就属于
造成的损失,使合同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从而使合同当事人的交默示预期违约。
易更具安全性和效益性。三、我国《合同法》中预期违约制度的不足及完善
一
、国外预期违约制度考察由于立法经验不足及法律移植和法律改进的欠缺,我国《合
由于预期违约制度有助于债权人尽早采取对策,积极减少同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完善。
损失,使债权人提前得到法律上的救济。因而,该制度为许多国一不足之处
家所采纳。美国《统一商法典》在总结了英美国家的判例经验的、默示预期违约的判断标准不明确、适用范围狭小
基础:,明确采纳了预期违约制度。该法典第条不仅肯定我国《合同法》对默示预期违约只规定“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了美国判例确立的在明示毁约情况下债权人享有的选择救济措不履行合同义务”,并没有具体的标准,而且判断一方当事人是
施的权利,而且还增加了债权人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美国对预否构成默示违约,仅从其行为方面判断,而不包括当事人的客观
期违约的分类,既包含了债务人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又包含了无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使另一方预见其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合同
过错的情况,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更为全面与周到。因此,被国际法》规定的默示预期违约已不是原来英美法理论定义上的默示
立法与其他国家所采用。当前英美法上的预期违约制度,也以美预期违约,实际上大大缩小了预期违约的适用范围。
国法的做法为主导。、缺乏对预期拒绝履行表示撤回的相关规定
二、我国预期违约制度的规范分析在大陆法的理论中,“债权人未解除契约或未受领替补赔
我国《合同法》第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偿,或非因受领已无利益而得拒绝受领给付者,债务人得撤回其
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履行拒绝之意思,或依现实之给付提出,而消灭履行拒绝之效
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力。但因履行拒绝已发生损害赔偿请求,不因此而消灭。”《合同
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没有对撤回条件作出规定,而在司法实践中撤回的情况时有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发生,守约方是允许其撤回还是追究其违约责任,缺乏相关法律
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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