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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印花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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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合同印花税附件3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书委托代理方(以下简称甲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代理方(以下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代理权限范围一、甲方委托乙方以甲方的名义,在甲方授权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二、乙方只能使用甲方提供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保险单证、宣传资料,并按照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规定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单证、资料和被保险人资料。三、乙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四、乙方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无签单权、无最终条款解释权、无出具批单权。五、乙方无查勘定损权、无理赔权(即,不得独自查勘现场、代理办理立案手续等理赔事项)。六、乙方不得更改保险条款内容、保险费率、保险期限;不得擅自增设保险项目;不得对保险单证上的所有内容进行涂改、加注。七、乙方不得争抢我系统其他单位已承保业务。第二条代理地域范围甲方授权乙方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代理保险业务。第三条代理业务范围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1、2、3、4、5、6、二、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上述业务的承保权限:(承保权限应按“转授权书”的叙述方式写明)第四条责任范围一、乙方在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所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二、乙方因下列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1、乙方超越本合同中甲方的授权范围代理保险业务。2、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业务。3、乙方与被保险人或其他第三方恶意串通,隐瞒重大事项欺骗甲方。第五条保险费的划缴方式和期限乙方代理保险业务所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及利息收入属甲方所有;乙方应将收取的保险费、保险储金于当日上交甲方,甲方在审核无误后,据以签发保险单;经向监管部门备案并经甲方特别授权可以签发保险单的,乙方要在银行建立保费存款帐户(专用),于当日将保险费、保险储金存入,并于十五内或收入保险费、保险储金达到五万元(人民币)时,与甲方办理结算、对帐手续,同时将所签发的全部保险单证、保险费收据及作废的保险单证、收据一并上交甲方。第六条代理手续费的支付一、甲方根据乙方代理保险业务实收保费的%支付代理手续费。二、甲方按月向乙方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代理手续费。三、乙方为自身财产向甲方投保,甲方不支付代理手续费。第七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及其上级单位有权对乙方的代理行为、经营情况、帐簿、业务单证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二、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保险业务培训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保证乙方可以正常开展保险代理业务。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的业务单证、保险条款、宣传材料等必须物品。四、甲方应对乙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建议,并积极协助解决乙方遇到的一些工作困难。五、乙方要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六、乙方要建立业务台帐,台帐应逐笔列明保单流水号、代理险种、保险金额、保险费、代理手续费等内容。七、乙方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保险专业知识、甲方的业务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八、乙方应按照甲方的业务规定及时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办理保险业务,并要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九、乙方应及时向保户送交保险单证、保费收据或储金收据。十、乙方应为甲方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甲方的一切业务资料和宣传资料,不得把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中获得的甲方的信息、资料等向第三方泄漏。十一、乙方应维护甲方利益,积极开展保险宣传。十二、乙方在与甲方终止保险代理关系后,应与甲方完成各项交接手续,上缴所有代理收取的保险费和所有从甲方获得的业务单证、条款、资料以及所有借用甲方的物品。十三、双方机构发生变更或终止,应及时通告另一方。第八条违约责任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本合同,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经济赔偿责任。二、乙方不按本合同第五条的规定上缴保险费、保险储金,经甲方催告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划缴的,除应如数上缴保险费、保险储金外,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三、乙方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内容及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四、因为乙方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第九条合同期限一、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壹年,自合同签字之日起生效。二、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双方愿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应重新签订《保险专业代理合同书》。第十条合同的终止一、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要求解除本合同,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后,本合同即告终止。本合同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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