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存款利息的计算
一、计息基本规定
(一)计算范围
存款计息范围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体现一定时期国家的方针、政策。存款计息范围如下:
(1)独立核算的企业单位的流动资金存款以及个人存款均应计付利息。
(2)实行独立核算、有业务收人的预算单位的附属机构,如食堂、托儿所、招待所等,其存款应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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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单位存人的党费、团费、工会经费可按现行企业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4)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以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往来存款均应计算利息。
(5)银行经办的财政预算内资金存款及集中待交财政的各种款项形成的存款等财政性存款不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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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活期存款计息的基本规定
个人活期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息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如全部支取活期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单位则分段计息。
(三)定期存款利息的规定
定期存款不论利率是否调整,均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换发新存单)按原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原存期限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逾期不办理转存手续,其超过原定期存期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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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计息周期与结息日
计息周期是指每次结计利息的时间间隔。结息日是利息的结算日。一般言之,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算利息,规定计算周期是从上季度末月21日至本季度末月20日。
个人活期存款2005年9月调整为按季结息。每季结息一次,规定计算周期是从上季度末月21日至本季度末月20日。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实际计付利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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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和个人活期存款如果在结息前销户,则于销户日计付利息。
单位和个人的定期存款利息在存款到期日利随本清。
结计利息时,结息日当天应计算在本周期内,次日办理转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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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息方法
(一)计息基本方法
%表示年利率,‰表示月利率,‰0表示日利率
年利率÷12=月利率
月利率÷ 30=日利率
年利率÷ 360=日利率
存期的计算原则是“算头不算尾”。从利率换算的规定上讲,无论大月、小月、平年、闰年,全年均按12个月,360天计算,可用“对年、对月、对日相减法”计算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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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单位活期存款利息的计算
(一)单位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计算利息,21日转入单位活期存款账户。一年四个结息日,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和12月20日。
利息计算的基本公式:
利息=本金×存期×利率
利息=计息积数×(月利率÷30)
(二)单位活期存款计息方式有余额表计息和分户账页计息两种。前者适合于余额经常变动的单位,后者适合于余额不经常变动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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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单位定期存款利息的计算
采取利随本清的办法,存期按对年、对月、对日计算,满年的按360天计算,满月的按30天计算,零头天数按实际天数计算。存期内如遇利率调整按原定利率计算利息。逾期支取的,应分段计算利息,原定期限内按约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只能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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