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河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doc五河县粮食局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序号自由裁量权项目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自由裁量情形处罚种类和幅度1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取消粮食收购资格2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二十八、二十九条。(1)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对个体工商户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3)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它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①轻微损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②损害农民或其他生产者利益一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损害农民或其他生产者利益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暂停粮食收购资格。(4)两次警告拒不改正;违规数量达100吨以上;损害农民或其他生产者利益五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十万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粮食收购资格。3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二)粮食收购者被售粮者举报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安徽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试行)第三十条。(1)欠付1千元以内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2)欠付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3)欠付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暂停粮食收购资格。(4)欠付2万元以上,经两次警告后仍拖欠或拒付售粮款的;两年内重复出现拖欠或拒付售粮款行为的;因拖欠售粮款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取消粮食收购资格。4粮食(含大豆、油料和食用植物油)收购者违反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 《条例》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1)代扣税费及其它款项200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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