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标
为了准确揭示担保贷款风险程度,真实反映担保贷款质量,及时掌握其风险状况及成因,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银行贷款管理的经验,对担保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即按照担保贷款的风险状况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据此评价其风险程度及潜在风险大小,针对不同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保后监管及风险控制措施,以尽量降低担保风险。
第二条控制措施
1、对于“正常”类担保贷款,保持与被担保人的联系,确保银行按时收回贷款本息。
2、对于“关注”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在被担保人风险状况未有好转之前,不得增加新的贷款担保。
⑵至少每月一次巡查被担保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并形成有相关监管措施的保后巡查报告存档。
3、对于“次级”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至少每月一次保后巡查,掌握最新情况,实地检查、核实反担保物的状况,并严密监视反担保物的占用情况,防止反担保物被转移或遭到不必要的损坏,形成保后巡查报告。
⑵配合贷款行加强贷款催收,逐步压缩贷款。
⑶注意借贷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的诉讼时效,确保能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或依法处理抵(质)押物。
4、对于“可疑”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配合贷款行加强担保贷款催收。
⑵加强对被担保人资产监控,防止资产非法流失。
⑶密切注意与被担保人有关的合并、重组、托管等不确定因素,采取相应的反担保物保全措施。
⑷运用法律手段催收,追究保证人的责任或依法处理反担保物。
5、对于“损失”类担保贷款,应采取以下措施:
⑴采取尽可能减少损失的各种措施积极清收。
⑵分析损失类贷款的成因,并认真总结教训。
⑶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按照相关呆坏账核销程序予以核销。
第三条担保贷款五级分类:风险控制中心每月初对上月末的担保贷款在保余额进行定量和定性综合分析,作出评价,进行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分类评定。
第四条担保贷款五级分类特征:
风险类别
担 保 贷 款 特 征
正常类
被担保人资产、财务、资信状况良好,现金流量正常,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关注类
被担保人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是其资信、财务出现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问题,企业成长性一般,实际资产质量不佳,有继续恶化的趋势,或经营亏损已连续六个月以上,不能按照要求定期提交反映真实情况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资料,反担保物价值下降、难以监管。
次级类
被担保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第一还款来源无法保证足额还款,不得不通过重新融资或转贷的方式还款,资信和财务状况、成长性差,一段时间内未有好转可能,反担保物不足值,变现性差。有可能为其代偿,虽能收回部分代偿资金,但造成损失的概率在30%—50%。
可疑类
被担保人未按期偿还银行贷款,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况或已资不抵债状态,逃避债务。银行或其他债权人将被担保人诉诸法律来保全资产,被担保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对其正常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不能正常归还贷款本息,贷款项目前景未能得到明显改善。
损失类
被担保人已经严重资不抵债,经营活动基本停止。到期不能偿还银行贷款,导致担保公司产生坏账。
第五条五级分类贷款的划分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正常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各方面情况正常,能正常还本付息,我公司对被担保人最终偿还贷款有充分把握。
(2)被担保人可能存在某些消极因素,但现金流量充足,不会对贷款本息按约足额偿还产生实质性影响。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关注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等关键时务指标出现异常性的不利变化或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2)被担保人或有负债(如对外担保、签发商业汇票等)过大或与上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
(3)被担保人的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因素(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过大)。
(4)被担保人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5)被担保人或担保人改制(如分立、兼并、租凭、承包、合资、股份制改造等)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6)被担保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7)被担保人的管理层出现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经营者的品行出现了不利于贷款偿还的变化。
(8)银行违反行业信贷管理规定或监管部门监管规章发放的贷款。
(9)被担保人在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被划为次级类。
(10)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管理政策等外部因素的变化对被担保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被担保人的偿债能力。
(11)银行贷款本、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以内的贷款或垫付款项。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划入次级类担保贷款:
(1)被担保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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